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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金生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法院組織欄所載「法官林宜民」應更正為「法官林美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之法官為林美玲,並非林宜民,故本判決法院組織欄所載「法官林宜民」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即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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