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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德次
選任辯護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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