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上訴,1804,2017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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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怡碩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怡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同)黃怡碩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1次自106年4月7日延長羈押後至106年6月6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刑度,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目前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中,被告可預期遭受重刑之制裁,逃亡之危險因而提高,因而可認有逃亡之可能性,加以被告本案係多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至鉅,而有羈押之必要性。
是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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