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順泰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綸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3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起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
至106年6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5日起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