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交上訴,1820,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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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8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立中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弘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列所載「王百祿」部分,應更正為「王立中」。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列所載「王百祿」部分,查係「王立中」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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