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他調,3,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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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他調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崑良




輔 佐 人 陳玥如



選任辯護人 胡郁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廖崑良(下稱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104 年9 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茲因被告已清醒,可經由協助坐輪椅2 小時,非完全臥床無意識等情,有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09 年12月30日郭醫護字第109123001 號函(見他調卷第86頁)在卷可憑,且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陳玥如亦到庭陳明:被告已恢復意識、可以表達其意思,輔佐人可以協助被告到庭等情(見他調卷第98至99頁),並有辯護人陳報之被告與輔佐人對話錄影光碟在卷可憑。

依被告之病況已非不能到庭,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本件應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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