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