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書萍)
原 告 陳孟嘗
原 告 賴曉明
被 告 李家欣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 年度上易字第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7萬51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緣被告李家欣自民國95年間起,即一直自任為燕國天地社區管理負責人,並由被告一人管理燕國天地社區之財務及向住戶收取社區管理費,惟燕國天地社區已於民國87年時即已設有管理委員會,被告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改選新任管理委員,然被告卻藉以簡便之推舉方式推選特定人,使自己長期擔任管理負責人,以致社區財務不清且管理維護工作無法步入正軌。
民國102年7月後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請求給付管理費案,已認定被告不具合法之管理負責人資格,被告已知不能向住戶請求給付管理費,社區更不得再行推舉管理負責人,且此案經台中地院法官協調於103年1月12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被告擔任召集人成功選舉出新任之管理委員11名,然被告明知其並非燕國天地社區合法之管理負責人,己不得繼續持有社區公用基金及相關財務資料,竟於103年 1月2日私自推舉其兄嫂黃淑賢為燕國天地社區管理負責人,故意將社區公用基金結餘款及財務資料(含財務收支報表、廠商請款表、合作金庫永安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印鑑、代收簿、公用基金17萬5108元)交於無效推舉之管理負責人即其兄嫂黃淑賢,此事實黃員於本案一審開庭時已作證承認上訴財物與金額,被告以此方式侵占社區財物持為其所有,其間雖經管理委員會多次請求被告李家欣及其兄嫂黃淑賢還返或移交上開財物,但歷經兩年燕國天地社區管委會已再經兩次改選,但兩人仍皆不理會、不移交、不還返,由此可見,被告意圖侵占燕國天地社區之財物犯意甚為明顯,且毫無悔意,據此,請求從重量刑。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占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