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上訴,1656,2018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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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振隆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振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振隆因犯傷害致死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1 月2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2 月,至107 年3 月23日,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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