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上訴,2003,201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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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哲緯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哲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温哲緯因犯販賣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3月2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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