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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勝唐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丁威中律師
戴孟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勝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叄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藍勝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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