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上訴,342,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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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弘曄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弘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弘曄(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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