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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ANNON PHAIROT(中文名拍洛)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EENAMNGERN SUTTHIDON(中文名素替冬)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NON PHAIROT(中文名拍洛)、SEENAMNGERN SUTTHIDON(中文
名素替冬)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拍洛、素替冬(下稱被告2人)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6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應自106年6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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