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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千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1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千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饒千易(以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具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均僅敘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全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此有卷附被告等人所呈之刑事上訴狀可據。
又原審將判決正本於106年2月15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並由被告簽收,是上訴期間應至106年3月1日屆滿(因屆滿日為228連續假期,應順延至假期結束後之第一個上班日),惟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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