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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茂松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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