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上訴,779,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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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少棋
原審選任辯
護 人 楊振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判決已於106年4月17日送達,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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