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侵上訴,4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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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3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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