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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黃任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雖經鈞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10月,嗣經抗告人即受刑人黃任鋐(下稱抗告人)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再具狀抗告,迄今仍未確定,而原審法院就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10月,鈞院再加重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10月,顯違比例及公平正義原則;
106年2月22日係檢察官主動替抗告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人並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
請撤銷原裁定,另為對抗告人最有利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同法第2項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39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4年度訴字第686號、105年度訴字第98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106年度執聲字第662號執行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按諸首開說明,本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即為原審法院,是聲請人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原審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適法。
又附表編號1、6至16、18至2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抗告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06年度執聲字第662號執行卷第2頁)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審核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10月。
本院審查全卷,認原審法院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雖以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尚未確定,且較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4年度訴字6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9至16、18至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及就附表編號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10月為重,顯違比例及公平正義原則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0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係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之範圍,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據以比較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即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9至19所示之罪),前者增加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其兩者範圍並不相同,自無從加以比較,抗告亦旨顯有誤認,且上開數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駁回抗告,即確定在案,並無未確定之情形,抗告意旨所指,尚屬無據;
又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並未請求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云云,惟經本院詳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抗告人就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勾選「是(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該選項下簽名及按捺指印,且於106年2月22日日期上亦按捺指印,此有該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據(106年度執聲字第662號執行卷第2頁),是本件檢察官確依抗告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意旨空言否認,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0月,核屬合法適當,抗告意旨所指,核均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黃任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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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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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28日 │102年12月28日 │103年05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92 │
│ │ │ │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39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39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1月28日 │ 103年11月28日 │ 103年12月1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39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39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9日 │ 103年12月19日 │ 103年12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4年度執字第1373號 │104年度執字第1373號 │104年度執字第1299號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詐欺取財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05月14日 │102年11月24日 │103年11月0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92 │103年度偵緝字第1466 │103年度毒偵字第1652 │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90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2月11日 │ 104年01月30日 │ 104年02月10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90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24日 │ 104年03月09日 │ 104年03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 │104年度執字第1299號 │104年度執字第4109號 │104年度執字第2238號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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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
│ │ │手槍罪)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 │
│ │ │罰金新臺幣6萬元 │14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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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07日 │102年04月間某日至102│102年08月21日、102年│
│ │ │年12月28日 │08月22日、102年08月2│
│ │ │ │8日、102年08月18日、│
│ │ │ │102年08月20日、102年│
│ │ │ │08月21日、102年08月2│
│ │ │ │5日、102年08月19日、│
│ │ │ │102年08月22日、102年│
│ │ │ │08月25日、102年08月2│
│ │ │ │8日、102年08月22日、│
│ │ │ │102年08月29日、102年│
│ │ │ │09月0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52 │103年度偵字第1819號 │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
│ │號 │等 │等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62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 │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02月10日 │ 104年05月12日 │ 104年12月03日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62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 │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03月17日 │ 104年05月29日 │ 105年03月21日 │
│ │ │ │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4年度執字第2238號 │104年度執字第8000號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共6 │有期徒刑3年11月(共2│有期徒刑7年9月 │
│ │罪) │罪)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8月05日、102年│102年08月23日、102年│102年08月08日 │
│ │08月06日、102年08月1│08月20日 │ │
│ │5日、102年08月27日、│ │ │
│ │102年08月28日、102年│ │ │
│ │08月0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
│ │等 │等 │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03日 │ 104年12月03日 │ 104年12月0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03月21日 │ 105年03月21日 │ 105年03月21日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4年(共2罪)│有期徒刑3年8月(共5 │
│ │ │ │罪)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8月16日 │102年08月24日、102年│102年08月07日、102年│
│ │ │08月29日 │08月10日、102年09月0│
│ │ │ │4日、102年08月14日、│
│ │ │ │102年08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
│ │等 │等 │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03日 │ 104年12月03日 │ 104月12月0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03月21日 │ 105年03月21日 │ 105年03月21日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6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 │
│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8月25日、102年│102年08月08日、102年│102年08月05日 │
│ │08月16日、102年08月1│08月16日 │ │
│ │1日、102年08月22日、│ │ │
│ │102年09月04日、102年│ │ │
│ │5月中旬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
│ │等 │等 │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22號│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03日 │ 104年12月03日 │ 105年04月28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706 │
│ │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104年度訴字第686號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03月21日 │ 105年03月21日 │ 105年10月20日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5年度執字第7935號 │105年度執字第7936號 │105年度執字第16625號│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更字第928號)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19 │ 20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年(共2罪)│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 │
│ │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8月07日 │102年08月05日、102年│ │
│ │ │08月0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105年度偵字第16614號│ │
│ │等 │ │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5年度訴字第981號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04月28日 │ 105年10月18日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706 │105年度訴字第981號 │ │
│ │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0月20日 │ 105年11月14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5年度執字第16625號│106年度執字第3126號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
│ │更字第928號) │ │ │
│ │(編號1至19經本院以 │ │ │
│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
│ │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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