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聲,354,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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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中「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四中「第42條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2條第5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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