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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欽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欽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欽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欽揮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2、4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李欽揮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6年3月14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06年3月6日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106年4月25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則附表編號1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受刑人李欽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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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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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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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 104.04.04 │ 104.04.05 │ 104.04.05 │
│ │ │ │ │
├──────┼─────────┼─────────┼─────────┤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104年度 │ 苗栗地檢104年度 │ 苗栗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755號 │ 偵字第1755號 │ 偵字第1755號 │
├─┬────┼─────────┼─────────┼─────────┤
│最│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 104年度易字第430 │ 104年度易字第430 │ 104年度易字第430 │
│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9.02 │ 104.09.02 │ 104.09.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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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 104年度易字第430 │ 104年度易字第430 │ 104年度易字第430 │
│ │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確定│ 104.10.15 │ 104.10.15 │ 104.10.15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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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 │ 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得社勞 │ 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
│備註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1020 │
│ │號。 │
│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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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文書 │ 贓物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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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03.01.10 │ 103.01.10 │ 104.03.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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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3年度 │ 臺中地檢103年度 │ 臺中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8011號 │ 偵字第8011號 │ 偵字第6592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 103年度訴字第876 │ 103年度訴字第876 │ 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審│ │ 號 │ 號 │ 1756號 │
│ ├────┼─────────┼─────────┼─────────┤
│ │判決日期│ 104.11.10 │ 104.11.10 │ 105.08.25 │
│ │ │ │ │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 103年度訴字第876 │ 103年度訴字第876 │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 號 │ 號 │ 1756號 │
│ ├────┼─────────┼─────────┼─────────┤
│ │判決確定│ 104.12.14 │ 104.12.14 │ 105.09.26 │
│ │日期 │ │ │ │
├─┴────┼─────────┼─────────┼─────────┤
│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
│備註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1020 │
│ │號。 │
│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編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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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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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罪日期 │ 104.03.04 │ │ │
│ │ │ │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659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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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後│ │ 院 │ │ │
│事├────┼─────────┼─────────┼─────────┤
│實│案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 │ │ │
│審│ │ 1346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6.02.0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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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定│ │ 院 │ │ │
│判├────┼─────────┼─────────┼─────────┤
│決│案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 │ │ │
│ │ │ 1346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6.02.09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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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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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
│ │字第4001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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