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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正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正忠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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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毀棄損壞 │傷害 │毀棄損壞 │
├────────┼──────────┼──────────┼──────────┤
│宣 告 刑│拘役25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
│犯 罪 日 期│104.10.22 │104.10.23 │104.10.3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582號 │第2582號 │第2582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11.09 │105.11.09 │105.11.09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1.09 │105.11.09 │105.11.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8417號 │第18417號 │第18417號 │
│備 註├──────────┴──────────┴──────────┤
│ │編號1-3定應執行刑50日,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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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
│罪 名│妨害自由 │ │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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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間中旬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8936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2.16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2.16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 │第4289號(尚未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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