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聲,818,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南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南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1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1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東 誥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