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富騰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富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富騰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東 誥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