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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仁財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仁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仁財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6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同奇
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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