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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庭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旭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受刑人林庭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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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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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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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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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03.15 │104.05.06 │104.04.1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296號 │1517號 │2014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6.29 │104.07.31 │104.08.17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4.07.31 │104.09.02 │104.09.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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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10800號 │12945號 │13881號 │
│ │ │ │(編號1-3定刑1年;執行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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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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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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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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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12.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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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22186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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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12.15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94號 │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6.03.0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 │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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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 │5179號(執行期滿日 │ │ │
│ │110.10.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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