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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世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世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郭世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4 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影本1 紙附卷足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郭世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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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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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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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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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3 月25日23時5 │105 年3 月25日中午11│
│ │分回溯前72小時內某時│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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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105 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065 號 │字第10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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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774 號│105 年度訴字第774 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29日 │ 1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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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774 號│105 年度訴字第774 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2月18日 │ 106年 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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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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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6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1928號 │第1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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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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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結夥三人攜帶兇器侵入│ │
│ │住宅強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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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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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3 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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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87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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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888│ │
│實│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2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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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888│ │
│決│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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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3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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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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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3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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