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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怡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怡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怡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怡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其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4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參。
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怡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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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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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共9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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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3日 │104年9月1日至104│104年9月16日 │
│ │ │年10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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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偵字第375號 │字第27068號、105│字第27068號、105│
│ │ │年度偵字第2048號│年度偵字第2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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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37號 │1137號 │1137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 │105年11月15日 │105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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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 │ │1037號 │503號 │503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9月23日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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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
│、社會勞動之案件│ │勞 │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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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4998號(已 │字第2445號 │字第2445號 │
│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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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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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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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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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2日 │104年10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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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 │字第27068號、105│字第27068號、105│ │
│ │年度偵字第2048號│年度偵字第20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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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
│事實審│ │1137號 │1137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 │105年11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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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
│ │ │503號 │503號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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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 │
│、社會勞動之案件│勞 │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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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字第2445號 │字第2445號(編號│ │
│ │ │2至5曾定刑8年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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