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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財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財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財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財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 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6年4月24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蔡財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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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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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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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共7罪) │ (共3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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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20日 │ 104年11月18日 │ 104年11月29日 │
│ │ 104年09月25日 │ 104年11月29日 │ │
│ │ 104年10月05日 │ 104年12月20日 │ │
│ │ 104年12月10日 │ │ │
│ │ 104年12月28日 │ │ │
│ │ 104年10月06日 │ │ │
│ │ 105年01月0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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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50號 │第1850號 │第18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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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5日 │ 105年05月25日 │ 105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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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5年06月13日 │ 105年06月13日 │ 105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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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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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9260號(105執更 │第9260號(105執更 │第9260號(105執更 │
│ │3946,編號1-6定刑為 │3946,編號1-6定刑為 │3946,編號1-6定刑為 │
│ │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11年6月) │
└────────┴──────────┴──────────┴──────────┘
附表:受刑人蔡財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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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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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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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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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05日 │ 105年01月06日 │ 105年01月0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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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1850號 │字第314號 │字第3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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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5日 │ 105年05月30日 │ 105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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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6號│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5年06月13日 │ 105年06月20日 │ 105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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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社勞 │ 否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9261號(105執更 │第10700號(105執更 │第10701號(105執更 │
│ │3946,編號1-6定刑為 │3946,編號1-6定刑為 │3946,編號1-6定刑為 │
│ │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11年6月) │
└────────┴──────────┴──────────┴──────────┘
附表:受刑人蔡財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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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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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 │ (共7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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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6月09日 │ │ │
│ │ 104年06月21日 │ │ │
│ │ 104年06月26日 │ │ │
│ │ 104年07月02日 │ │ │
│ │ 104年08月05日 │ │ │
│ │ 104年08月01日 │ │ │
│ │ 104年08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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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25490號、150年度偵│ │ │
│ │字第3333、8412號、10│ │ │
│ │5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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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84 │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2月23日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84 │ │ │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03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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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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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 │第5893號(編號7定刑 │ │ │
│ │為有期徒刑14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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