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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碧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碧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碧珍因犯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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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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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15日 │104 年11月3 日 │104 年10月1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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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47號 │毒偵字第3787號 │毒偵字第40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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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105 年度中簡字第│105 年度中簡字第│
│ │ │1853號 │65號 │10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10月28日 │105 年1 月18日 │105 年1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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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105 年度中簡字第│105 年度中簡字第│
│判 決│ │1853號 │65號 │104 號 │
│ ├────┼────────┼────────┼────────┤
│ │判 決│104 年11月16日 │105 年2 月18日 │105 年2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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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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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備 註│執更字第2440號 │執更字第2440號 │執更字第2440號 │
│ │(編號1 至3 已定│(編號1 至3 已定│(編號1 至3 已定│
│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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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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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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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有期徒刑3 年10月│有期徒刑3 年7 月│
│ │(共7 罪) │(共3 罪) │(共3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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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 日、│104 年5 月25日、│104 年6 月4 日、│
│ │104 年5 月9 日、│104 年5 月27日、│104 年6 月6 日、│
│ │104 年5 月12日、│104 年5 月30日 │104 年6 月16日 │
│ │104 年5 月17日、│ │ │
│ │104 年6 月16日、│ │ │
│ │104 年7 月8 日、│ │ │
│ │104 年7 月8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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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9 號等│偵字第19919 號等│偵字第19919 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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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 │ │756 號、1002號 │756 號、1002號 │756 號、100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4日 │105 年2 月24日 │105 年2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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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756 號、1002號 │756 號、1002號 │756 號、1002號 │
│ ├────┼────────┼────────┼────────┤
│ │判 決│105 年3 月30日 │105 年3 月30日 │105 年3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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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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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備 註│執字第6581號(編│執字第6581號(編│執字第6581號(編│
│ │號4 至7 已定有期│號4 至7 已定有期│號4 至7 已定有期│
│ │徒刑4 年10月) │徒刑4 年10月) │徒刑4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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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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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6 月│有期徒刑3 年7 月│有期徒刑3 月 │
│ │ │(共4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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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7 日 │104 年9 月14日、│104 年5 月13日 │
│ │ │104 年9 月18日、│ │
│ │ │104 年9 月25日、│ │
│ │ │104 年11月7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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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919 號等│偵字第30655 號等│偵字第199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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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上訴字第│
│ │ │756 號、1002號 │161 號 │787 號、78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4日 │105 年6 月7 日 │105 年7 月4 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756 號、1002號 │161 號 │787 號、789 號 │
│ ├────┼────────┼────────┼────────┤
│ │判 決│105 年3 月30日 │105 年6 月27日 │105 年7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不得易科罰金,但│
│、易服社會勞動之│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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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備 註│執字第6581號(編│執字第10122 號(│執字第11170 號 │
│ │號4 至7 已定有期│編號8 已定有期徒│ │
│ │徒刑4 年10月) │刑4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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