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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4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陳怡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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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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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項之轉讓禁藥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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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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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7月14日 │104年04月間某日、104│104年03月22日 │
│ │ │年05月間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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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41 │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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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22 │104年度訴字第78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 │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09月30日 │ 105年01月26日 │ 1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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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22 │104年度訴字第783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 │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 105年03月31日 │ 106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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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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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4年度執字第15574號│106年度執字第1907號 │106年度執字第5074號 │
│ │(已執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
│ │ │月,已羈押折抵執畢)│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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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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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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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共4 │ │
│ │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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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6月23日 │104年05月01日、104年│ │
│ │ │06月18日、104年06月 │ │
│ │ │22日、104年0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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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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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20日 │ 105年1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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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5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03月02日 │ 106年03月0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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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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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6年度執字第5074號 │106年度執字第5074號 │ │
│ │(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執行中) │執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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