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振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振南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振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傅振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此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傅振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初至104.07.22 │104.07.22 │104.07.0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2320號 │第2320號 │18640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10.15 │104.10.15 │105.10.13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11.09 │104.11.09 │106.03.29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079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附表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6425號(附表編號3至4已│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 │
│ │ │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07.10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18640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10.13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3.29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 │6425號(附表編號3至4已│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 │ │ │
│ │月)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