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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基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基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基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4 月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鄧基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8 罪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4 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鄧基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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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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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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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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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5月7日 │104年4月中旬某日 │104年5月6日、104年5月8│
│ │ │ │日、104年5月3日、104年│
│ │ │ │5月9日、104年5月9日、 │
│ │ │ │10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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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9739號等 │19739號等 │1973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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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 │106年2月22日 │10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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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年3月13日 │106年3月13日 │106年3月13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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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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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5434號 │5434號 │5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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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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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轉讓禁藥 │恐嚇危害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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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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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5月8日 │104年4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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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19739號等 │19739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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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 │106年2月22日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 │ │
│ │ │年3月22日) │年3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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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6年3月13日 │106年2月22日 │ │
│ │日期 │ │(不得上訴) │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 │ │
│ │ │ │年3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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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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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5435號 │54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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