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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佳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佳文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姚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姚佳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受刑人姚佳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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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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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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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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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1.6 │103.10.23 │103.10.31 │
│ 犯 罪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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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15386號 │15386號 │153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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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8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8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6 │106.2.23 │106.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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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8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8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6.1.19 │106.2.23 │106.2.23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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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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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5438號 │5437號 │5437號 │
│ │(執畢日107.1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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