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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受刑人陳國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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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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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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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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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3.11 │105.03.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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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5 年度偵緝字│
│年 度 案 號│第755號 │第32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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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79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 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5.11.08 │106.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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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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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5 年度上易字第824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 號│
│判 決│ │ │ │
│ ├────┼───────────┼───────────┤
│ │確定日期│105.12.28 │106.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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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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