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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加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加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加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6年4月17日公務詢問記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受刑人張加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提起上訴,其中附表編號10至17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10至17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7日公務詢問記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意旨參照),有期徒刑部分爰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至編號1至2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28號、93年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張加揚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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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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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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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17日 │102年12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571號 │字第571號 │第1608號等 │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7月29日 │103年7月29日 │104年6月23日 │
├─┼──────┼──────────┼──────────┼──────────┤
│確│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
│決│ │ │ │號 │
│ ├──────┼──────────┼──────────┼──────────┤
│ │判 決│103年7月29日 │103年7月29日 │104年10月7日 │
│ │確 定 日 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 │
│備 註 │第3303號(已執畢) │第3304號(已執畢) │字第620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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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6日 │102年12月7日 │102年12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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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23日 │104年6月23日 │104年6月23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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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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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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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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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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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16日 │10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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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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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23日 │104年6月23日 │104年6月23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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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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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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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9日 │102年12月24日 │102年12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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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6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1號 │
│ │(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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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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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31日 │103年1月13日 │103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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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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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6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1號 │
│ │(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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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6 │ 1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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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19日 │103年2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608號等 │第16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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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 │
│決│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6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1號 │
│ │(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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