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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曾聖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刑事聲請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由上開規定觀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而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
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逕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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