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玉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玉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玉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於106年5月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受刑人張玉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03.29 │ 104.12.04 │ 105.02.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1570號 │8868號 │8868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
│ ├────┼───────────┼───────────┼───────────┤
│ │判決日期│ 105.08.01 │ 105.12.20 │ 105.12.20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5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
│ ├────┼───────────┼───────────┼───────────┤
│ │判決日期│ 105.08.22 │ 106.04.20 │ 106.04.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636號 │
│ │13588號 │(應執行8年10月) │
│ │(無押,已執畢) │ │
│ │ │ │
└────────┴───────────┴───────────────────────┘
受刑人張玉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02.29 │ 105.02.0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8868號 │8868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 │
│ ├────┼───────────┼───────────┼───────────┤
│ │判決日期│ 105.12.20 │ 105.12.20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 │
│ ├────┼───────────┼───────────┼───────────┤
│ │判決日期│ 106.04.20 │ 106.04.20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636號 │ │
│ │(應執行8年10月)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