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筱璇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筱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筱璇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16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