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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清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清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連清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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