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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安(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 至3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4 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 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竣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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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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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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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2.28 │105.01.07 │105.01.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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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19號 │第2253號 │第22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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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21 │105年度上易字第1221 │
│審│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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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日 期│105.04.26 │105.12.22 │105.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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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21 │105年度上易字第1221 │
│ │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5.30 │105.12.22 │105.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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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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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8675號(已執畢) │第1787號(編號2-3定 │第1787號(編號2-3定 │
│ │ │應執行刑1年) │應執行刑1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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