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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佶澄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佶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佶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5 月4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佶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9 罪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3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7 罪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臺上字第208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 月4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8 、10、1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2 年4 月28日至102 年7 月19日,時間相近,顯係同一時期所為,審酌受刑人於短期間內為附表編號5 至8 、10、11所示犯行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等立法意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吳佶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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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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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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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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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8月25日 │102年7月底至8月初間某 │102年8月25日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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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9667號等 │19667號等 │19667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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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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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3月11日 │103年3月11日 │103年3月11日 │
│ │日期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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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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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4598號 │4598號 │45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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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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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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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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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8月18日 │102年4月28日 │102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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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9667號等 │1470號等 │147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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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8月6日 │103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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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 │103年度臺上字第3711號 │103年度臺上字第371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3月11日 │103年10月29日 │103年10月29日 │
│ │日期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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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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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4599號 │17465號 │17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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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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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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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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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6月2日 │102年6月2日 │10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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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470號等 │1470號等 │147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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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6日 │103年8月6日 │103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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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臺上字第3711號 │103年度臺上字第3711號 │103年度臺上字第371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29日 │103年10月29日 │103年10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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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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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17465號 │17465號 │17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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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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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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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6次) │有期徒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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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102年7月19日 │ │
│ │5日、102年5月11日、102│ │ │
│ │年5月13日、102年5月14 │ │ │
│ │日、102年5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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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13473號等 │13473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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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7日 │105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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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臺上字第2082號 │105年度臺上字第2082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5年8月17日 │105年8月17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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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 │13573號 │135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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