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聲,93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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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澤凱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598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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