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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鐘妙音
孫瑞祥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黃琪鈞
被 告 陳勁緯
陳敏忠即運祺吊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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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彥達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勁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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