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事實
- 一、P○○與李○翰(所犯證券詐偽罪部分,另由本院105年度
-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
- 理由
- 壹、審理範圍之說明:
-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
- 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參本係記載如下(見起訴書第5
- ㈡、原審判決書固就合營入股部分加以引用並為下列記載(見原
- ㈢、足認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係認被告P○○及李○翰、謝忠
- 二、被告P○○及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係因
- 三、綜上,被告P○○及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
- 貳、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
- 參、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P○○(下稱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
- ㈠、證人供述方面:
- ㈥、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佐:
- ㈢、被告前雖曾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上述
-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犯行為認罪之表示,惟其原指定
- ①、原審判決附表三第18頁、第27頁、第39頁、第43頁、第57
- ②、證人曾○紜於103年5月28日原審審理證稱:其買過之紅景天
- ③、證人楊○文於103年6月4日原審審理證稱:未曾買過紅景天
- ④、證人廖○軒於106年2月21日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證稱:未曾
- ⑤、證人古○玄於106年2月21日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證稱:未曾
- ⑥、證人李○翰於其案件辯稱戶號2122林玉娟係公司員工受贈股
- ⑦、證人s○○於102年3月6日調詢時證稱:佣金都是甲卯○○以
- ⑧、證人范○云於102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我們勝華公司沒有
- ⑨、證人黃○忠於102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E○○把錢直接匯
- ⑩、紅景天之股東名冊無「陳綺欣」之記載,且陳綺欣於102年3
- ⑪、是上開證人證述之金額合計5,659,000元(計算式:200
- ①、證人T○○於102年5月28日偵訊時證稱:我們是認為公司前
- ②、證人甲卯○○於103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個人有買紅
- ③、證人黃○嵩於102年5月28日偵訊時證稱:我有買紅景天公司
- ④、證人葉○惠於102年4月24日調詢時證稱:我自己也有參與增
- ⑤、陳○茹於103年6月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大概買了70、80
- ⑥、陳○玲於106年3月14日本院另案審理時雖證稱:我在公司沒
- ⑦、證人宋○源於102年5月28日警詢稱:100年8月間我和同事
- ⑧、證人E○○於102年3月28日檢事官訊問時證稱:我於99年7
- ⑨、至於股東姜純威、陳樹盛、林麗娜,卷存資料並無其等關於
- ㈤、被告雖聲請本院調查其扣案手機內之錄音檔案及調閱本案通
-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肆、論罪科刑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係
- 三、本案被告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
-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彼此間,互
- 五、犯罪所得之計算:
-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
- 六、按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就故意犯而言係指對
- 七、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八大系統負責人及
- 八、移送併案併為審理部分:
- 伍、本院之判斷:
-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罪證明確
- ㈠、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載稱:「…自99年10月間起至101年12
- ㈡、被告以證券詐偽之方式,詐騙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無實際
-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及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有修正
- 二、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
- ㈠、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
- ㈡、檢察官上訴略以:①本案被告所犯期間甚長、金額龐大,受
-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
- 陸、沒收部分:
-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 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
- ㈢、經查,被告所犯證券詐偽罪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三)未扣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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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煇傑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第6791號、第8220號、第8381號、第9010號、第9071號、第9207號、第10251號、第10733號、第12113號、第12649號、第12951號;
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
移送本院前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59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P○○共同犯證券詐偽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P○○共同犯證券詐偽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捌仟壹佰柒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P○○與李○翰(所犯證券詐偽罪部分,另由本院105年度金上更(二)字第42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確定)、謝忠奇、李嘉玲(後2人另由原審通緝中),於民國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由P○○擔任董事長,李○翰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分別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
李○翰並另擔任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
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合營入股」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晉、黃○嵩)、冠軍(負責人甲卯○○)、龍品(負責人曾○紜)、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冠賀(負責人楊○文)、鼎豐(傅浩平)、泳冠(負責人廖○軒)、思筠(負責人陳○茹)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
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再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
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
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詎李○翰、P○○、謝忠奇、李嘉玲等人,見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及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有利可圖,且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因拓點及99年8月間拓展店面已出現虧損,李○翰、P○○、謝忠奇、李嘉玲,為能遂行誘使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實體店面之會員、分店股東、上述各系統公司之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先共同計畫以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以虛偽驗資之方式,於短期間內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陸續於99年7月6日第一次增資至2500萬元(增資2400萬元)、於99年12月間第二次增資至6000萬元(增資3500萬元)、於100年8月間第三次增資至1億8000萬元(增資1億2000萬元)、於101年2月間第四次增資至3億元(增資1億2000萬元),並均完成增資之登記,以營造紅景天公司事業版圖大、具前景,惟上開增資之款項,係分別向不知情之金主林麗芬、石鳳琴所調借,於完成驗資後即匯款還金主林麗芬、石鳳琴等人(P○○、李○翰此部分涉犯公司法部分,已確定),再於上開四次增資登記完成期間,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陸續向上揭與其等無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或以信函、或以訊息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另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
計自99年10月間起至101年12月間止,李○翰、P○○、謝忠奇、李嘉玲以如附表三所示之P○○、李○翰、陳功俊、李金山、李芬芳、陳綺欣、旭昇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創電電能有限公司、雲端開發有限公司、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鑫淼永恆企業社、謝雙拾、黃榮標、高洪美雲、涂春英、張錦珠等個人或公司行號之名義(即出賣人),將紅景天公司上述並無實際股本之未上市股票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
而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款項,大抵均匯入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合計P○○、李○翰、謝忠奇、李嘉玲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金額,累計高達3億8173萬元。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及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審理範圍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並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
故所謂犯罪已經起訴,係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具體記載,並足據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始克當之。
經查:
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參本係記載如下(見起訴書第5頁至7頁):「貳、緣P○○(原本係李嘉玲介紹,擔任謝忠奇之司機)、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自99年1月間,成立紅景天公司後,為吸引不特定民眾加盟紅景天公司所開設之飲料實體店面與販售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其等即分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合營入股」(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入股合營,以下均予更正)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未上市之股票。
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晉、黃○嵩)、冠軍(負責人甲卯○○)、龍品(負責人曾○紜)、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冠賀(負責人楊○文)、鼎豐(傅浩平,另由員警調查)、泳冠(負責人廖○軒,另由員警調查)、思筠(負責人陳○茹,另由員警調查)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及購買該公司所發行未上市之股票。
一、合營入股部分: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股東自由選擇投資。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一)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二)每月之水電費用、(三)工作人員薪資、(四)材料進貨等費用。
再委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
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一)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二)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10%至15%之營業額(最低保障10%),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發放至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
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鼓吹轄下業務人員,以紅景天公司有遠景,欲擴大經營,前進大陸設廠及股票即將上市等語,遊說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參與投資。
二、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部分:P○○、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於紅景天公司已吸引大批民眾入股設立飲料分店後,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假象,乃以陳功俊名義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
以陳功俊名義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
以王明智名義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裝潢業務;
向徐宇辰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
以楊○文名義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
或透過陳朋志以林家銘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華視甲上公司,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幼兒教育業務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
並稱已入主「友旺科技公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店經營模式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股票將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
參、詎P○○、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等犯意聯絡,以詐欺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及侵占紅景天公司存款等方式,除虛偽增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致使會員、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外,P○○、謝忠奇與李○翰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侵占入己」等語。
㈡、原審判決書固就合營入股部分加以引用並為下列記載(見原審判決書第4頁至第5頁):「貳、緣P○○前經李嘉玲介紹,擔任謝忠奇之司機,其等於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由P○○擔任董事長,並邀李○翰入股及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則分別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
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合營入股」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
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晉、黃○嵩,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冠軍(負責人甲卯○○)、龍品(負責人曾○紜,另由檢察官偵查中)、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冠賀(負責人楊○文)、鼎豐(傅浩平,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泳冠(負責人廖○軒,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思筠(負責人陳○茹,另由員警調查)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
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再委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
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一)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二)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至15%(最低保障10%),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
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參、詎P○○、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等語。
㈢、足認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係認被告P○○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合營入股、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始起意為本件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犯行,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所記載之合營入股及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部分及原審判決書事實欄貳所記載合營入股部分,係在論述被告P○○、同案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前因及動機,縱被告李○翰、P○○、謝忠奇、李嘉玲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前,有誘騙投資人合營入股之犯行,惟按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構成要件;
銀行法違反收受存款罪,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須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有相當之記載,始得謂為已經起訴。
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貳關於「合營入股」部分,對於被告P○○及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究係誘使何投資人?投資人投入多少金額?紅景天公司以合營入股之方式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若干紅利、利息?該約定或給付如何與本金有無顯不相當?被告P○○、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詐欺取財或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等項,全無記載,亦未引用詐欺取財或非法收受存款之起訴法條,是上開敘述僅屬於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前已判決之違反公司法前因及動機,否則何須於犯罪事實壹、貳後之參以下始開始載為「詎」即本案之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難謂起訴書已對被告P○○及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使股資人合營入股紅景天公司部分,業經起訴,且原審就此部分亦未予判決。
二、被告P○○及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係因見合營入股之方式有利可圖,且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及99年8月間因公司已出現虧損,始起意先共同計畫以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以虛偽驗資之方式,於短期間內4次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再於上開4次增資登記完成期間,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陸續向上述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或訊息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另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之方式為違反本件之證券交易法案件,此與投資人參與紅景天公司「合營入股」部分,有下列不同:①在時間上與有先後之分(合營入股在先;
證券詐偽在後),②在原因、動機上各不相同(合營入股係使投資入股參與紅景天營運,收取紅利、利息;
證券詐偽係因見合營入股有利可圖及紅景天公司開始出現虧損),③在方法上,二者雖均透過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或所屬等招攬,惟合營入股係依合營入股之契約與投資人簽訂合約之方式而認股;
證券詐偽則須俟虛偽驗資、增資、寄信函、訊息傳達甚或召開股東說明會後始進行招攬,股款大部分直接匯入紅景天公司,二者之方式並不相同,且紅景天公司對於合營入股及販賣股票所得款項之用途(合營入股之股款係用以裝璜、購置生財設備及發放業務奬金)、登載方式(二者分別登載在不同的日報表)、業務員獲致之傭金、甚或投資人獲利方式(一為收取紅利、利息;
一為賺取差價或分派股利)亦有所區別。
是不論在時間或原因、動機,甚或方法上,均屬可分,縱被告合營入股所為,確涉犯有詐欺或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之罪,與本案所犯證券詐偽罪部分,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三、綜上,被告P○○及同案被告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而給以一定利息或紅利之行為,是否犯詐欺罪,或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之罪,並未據起訴,又與本案所犯證券詐偽罪部分,亦有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是本案審理之範圍,僅限於本案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證券詐偽罪部分。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情事,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P○○(下稱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認在卷,且被告等人於紅景天公司虛偽辦理四次增資期間,陸續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轄之各業務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或訊息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及營造公司業績良好等不實內容,使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均陷於錯誤,除自行投資外,亦以同樣說詞,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等情,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證人供述方面:1.證人即雲端公司業務員C○○○於102年1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2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2月25日檢察官訊問、102年3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4月10日偵訊結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327號卷第2頁至第3頁、第20頁、第30頁反面;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726號卷第2頁至第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14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其證述略以:我被詐騙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共40萬元,是以我在新光銀行帳戶轉到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P○○當初說要到上海開店,要設兒教教材,購買土地種植養生作物,要用自動販賣機擺放在超市,後來資金流向我不清楚,P○○後來將雲端的錢轉到紅景天那邊,這是一個叫謝寶安主管講的等語。
2.證人E○○於102年3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5月14日偵訊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055號卷第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第14805號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其證述略以:紅景天集團惡意吸金,我於99年7月間買了紅景天未上市股票編號99-ND-0000000到99-ND-0000000○共80張,一張1000股,每股25元,一共200萬。
於100年8月間我又買了股票編號100-ND-0000000到100-ND-0000000號一共80張,一張1000股,每股15元,一共120萬。
在此期間他們跟我說,他們與吳寶春合開麵包店,還與許多名人合開店面,欲轉投資大陸喜洋洋事業,並表示公司即將上市,股票可以漲到每股200元以上,但我不清楚他們到底有無做上開投資,直到102年3月7日從新聞上得知P○○已經被逮捕才發現受騙等語。
3.證人u○○於102年5月14日偵訊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第14805號卷一第27),其證述略以:我們並沒有賣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我只代理紅景天公司招商跟展店的工作,紅景天未上市股票都是由紅景天內部自己發函給所有的店股東,在增資部分大概是講要拓展什麼產業,需要一些資金,E○○所買的未上市股票是他把錢直接匯給紅景天公司,股票交割完之後委託我們勝華公司交給他,是E○○來我們公司,由我交給他,E○○入股或未上市股票的買賣都是跟我接洽,以E○○的個案,本來他第一次來公司時我跟他介紹整個產業,那時候他還沒有要投資,是之後冠軍系統甲卯○○在谷關一個兩天一夜的活動,活動完之後E○○就跟我說他要投資,當時我很清楚告訴他我還要詢問看看,因為我是冠軍系統轄下的,我剛成立沒有多久,我還要問過甲卯○○,甲卯○○跟我講說一定要是股東才能買股票,所以E○○才投資臺中一中店,每賣出一張股票我這邊可以分到1000元等語。
4.證人甲寅○○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3頁至第6頁、第23頁至第26頁),其證述略以:我先生陳生業沒有以他名義投資飲料店,他是投資股票,我有以我名義投資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但投資多少金額我還要再查證,因為每股有的有買15元、有買20元的,陳生業自己以他的名義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共購買1000萬元,每股認購價是20元,共買50萬股,當時是紅景天的業務向我們表示紅景天公司將出售未上市股票,但等股票將來上櫃後,股票會漲等語。
5.證人q○○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9頁至第32頁、第49頁至第51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n○○介紹我買的,我買了14張股票,每張3萬元的代價認購,42萬元的股款我交給風華天公司的董事長葉○惠,我有拿到紅景天公司股票,也是n○○轉交給我,n○○是以85度C的公司為例,未上市及上市後的股價差很多,可以賺很多,紅景天公司也會循85度C的模式,可能漲到幾百元,所以我覺得很有道理,想說紅景天公司可以用相同模式來賺錢,所以我才購買等語。
6.證人z○○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54頁至第57頁、第62頁至第64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風華天公司的執行長陳泳村跟我講的,他說紅景天公司有在推未上市股票,公司以後是走連銷的,股票以後會很有價值,說2、3年後公司應該會上市,我聽了覺得很有道理,所以購買了17張股票,1股15元,1張股票1萬5000元,總共購買25萬5000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的錢是交給董事長葉○惠,葉○惠再交給他們公司的人員,交付地點是在風華天公司位於華美西街的辦公室等語。
7.證人j○○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67頁至第69頁、第78頁至第80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是鄰居T○○到我經營的洗衣店跟我說有紅景天公司未上市的股票可以投資,等到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會翻漲,脫手後就可以賺錢,大概是100年10月份,T○○好像有在紅景天公司的營業處上班,當時T○○跟我們說要投資,我們以最低價格買到股票,等到上市翻漲後就可以賣掉,就可以賺錢,T○○說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年還是5年後會上市,也說日盛證券公司有在輔導紅景天公司上市,當時他沒有拿出什麼證明,我們是因為很熟的朋友才相信他,當時我分3次買,第一次買11張33萬元,第二次買7張,一張是2萬元,總共14萬元,第三次是買5張,一張1萬5000元,我都是現金交給T○○,T○○過幾天之後再把股票拿給我,我手上總共有23張股票等語。
8.證人X○○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83頁至第86頁、第109頁至第111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大概是100年11月份,我11月II日匯款到元臺行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大港埔分行,匯進去14萬8000元,買股票的錢是9萬元,買了3張股票,是向在紅景天擔任業務的朋友黃子詮買的,他跟我說,公司跟他講說在101年年尾會上櫃,上櫃之後會一張股票漲到70幾元,我才買3張等語。
9.證人k○○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4頁至第117頁、第131頁至第133頁),其證述略以:今天我是代表我太太戴麗雪來說明,她因為工作關係沒辦法過來,我姪子洪振翔在紅景天公司作業務找我們加盟飲料店,我想說店面點不好就沒有投資,後來我主動問洪振翔有沒有發行股票,洪振翔回紅景天公司問有沒有股票可以賣,洪振翔就打電話跟我說有,我太太這邊總共買了11張,買10張股票送1張股票,1股25元,另外我太太有3個姊姊也有購買,買幾張我不清楚,總共買了21萬元,9萬元是我太太她3個姊姊買的,通通記帳我太太名下等語。
10.證人甲己○○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1頁至第5頁、第172頁至第175頁),其證述略以:是陳○茹介紹我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她說紅景天預計到大陸投資,未來前景很好,股價會超過85度C,獲利可觀,我們相信後先認購了10張未上市股票,每股20元,總共20萬元,第2次又認購了10張,每股15元,總共15萬元等語,錢匯到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戶內。
11.證人甲申○○○於102年5月10日於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172頁至第175頁),其證述略以:我認購紅景天公司股票36張,一開始的2張是1萬5000元,後來都是2萬元,但中問還有1筆增資的也是1萬5000元,錢是匯到紅景天公司的帳戶等語。
12.證人地○○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68頁至第271頁、第286頁至第287頁),其證述略以:我先購買紅景天公司的店股東,時間是在100年11月間,1股店股東50000元,我總共買1張。
我觀察約1年,我們看到他展店到60幾家,所以我認為有前景,我買了之後,又陸陸續續開到100多家,林珮琳跟我們講說他們是複製85度C及王品的經營模式,所以我才買公司股票,100年11月,林珮琳跟一直跟我們講紅景天的前景,我一開始是買3萬5000股共105萬元,之後我又以我哥哥周信雄名義買90萬,其中包括新股3萬5000股、出讓人李芬芳,舊股5000股,後又以我母親李鑾名義買4萬5000股,每股35元,共157萬5000元,後來我又在101年3月間,林珮琳又繼續推銷,所以我又以每股20元向雲端公司買了4萬5000股,共90萬元,另外又買了李芬芳出讓的舊股500 0股,共20萬元,合計我個人是8萬5000股,共215萬元,包含我家人名義的金額一共是462萬5000元等語。
13.證人宇○○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90頁至第292頁、第322頁至第323頁),其證述略以:我在投資紅景天店股東約3個月後,我姪女林珮琳紅景天業務跟我們說紅景天是聘請85度C的班底來經營要複製其成功模式,又有實體店面,且預計102年要上櫃,我們就買了紅景天未上股票,我每次買股票的價錢都不太一樣,因為她會跟我說市價己經到哪邊了,我自己計算均價約是2萬5000元,我是跟林珮琳買的,到後期林珮琳的哥哥林金清也有跟我收錢,並拿資料給我們,至於詳細買的時間、錢、次數我記不清楚了,次數大概是10次以內,我有匯款,也有給過現金,有些是增資股,有些是原始股東,我前後買了52張股票,5萬2000股,總額約是130萬元等語。
14.證人甲宙○○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頁至第4頁、第15頁至第17頁),其證述略以:我曾經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透過紅景天業務陳薏仁誰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第一次是100年10月19日,買了10張,一張3萬元,總共30萬元,我從合作金庫匯款至陳薏仁在郵局帳戶;
第二次是100年12月1日,買了10張,一張2萬元,總共20萬元,我從合作金庫匯款至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股票都是陳薏仁當面交給我的,股票轉讓手續都是陳薏仁去辦理的等語。
15.證人乙○○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0頁至第43頁、第70頁至第72頁),其證述略以:是紅景天員工張介誠介紹我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他說紅景天公司現在準備要上市,要走85度C的模式,說要買股票現在買比較便宜,等到上市後就變貴了。
我總共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12張,有認1張1萬5000元的,也有認1張2萬元的,認購股票的總金額大約4、50萬元。
股款有現金交付,也有開立支票,我是分幾次交付的,是張介誠來我們公司拿的等語。
16.證人h○○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75頁至第78頁、123頁至第125頁),其證述略以:是紅景天業務郭垂倫跟我們介紹紅景天公司有股票,他說紅景天公司前景不錯,我才認購股票。
我個人認購紅景天公司8張股票,陳家慧是6張,我的1張認2萬元至3萬元不等。
不同時間認購股票的償格不一樣,陳家慧的部分每張都是認3萬元,她是一次認購6張。
我跟陳家慧都是以現金交給業務員郭垂倫,郭垂倫拿到錢後有匯到其他帳戶去,有給我們收據等語。
17.證人e○○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0第至頁21頁、第25頁至第27頁)(1),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在100年10月7日,是跟在紅景天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的郭祥麟買的,款項是現金交付,總共18萬元。
我會想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是因為郭祥麟說前景很好,他說會像85度C—樣,一上市就會翻好幾倍,我就買了等語。
18.S○○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9頁至第30頁、第36頁至第38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會想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是基於信任任職於紅景天相關企業的職甲玄○○,且聽他們的說明會覺得他們的前景不錯,即將大陸投資將來會超越85度C,我一共買了10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買10張送1張,由甲玄○○郵寄給我的,總共11張等語。
19.證人甲A○○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0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5頁),其證述略以:我在100年10月間應徵進入雲端公司旗下元臺行銷有限公司(後改為啡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在試用期,公司業務主管陳湘湘總監向我遊說表示紅景天公司101年8月之後即將上櫃,我當時看到紅景天公司有實體店面,相信陳湘湘所說的公司即將上櫃,所以才購買1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扣除業績奬金3000元後金額為2萬7000元,我是以現金方式將股款給陳湘湘等語。
20.證人己○○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7頁至第48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張震欣介紹,紅景天飲料店有前景利潤會很好,股票也會上市,上市後股價就會漲上來,我和我先生聽了以後,還特別跑去看是否有真的有開設飲料店,發現確實有分店已開立了,就相信張震欣向我們介紹的內容,我並以每股30元的價錢買入100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的股票等語。
證人羅○瑩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1頁至第73頁、第79頁至第80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在100年10月間先買10張3萬元,我是透過紅景天業務周承祐購買,我開票給他,他有將股票送到我家;
第二次是101年7月間向紅景天公司業務莊伯祥購買18張共41萬4000元,也是開票給他,但是沒有拿到股票,公司後來就出事了。
我會想買紅景天公司股票是因為他們拿一些介紹資料、辦股東說明會等,說他們快要上櫃了,到時1股會漲至70元至80元,讓我覺得很有獲利等語。
證人天○○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2頁至第83頁、第101頁至第103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買了10張,共1萬股,1股買30元,總價金30萬元。
我是透過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經理,帶他的業務甘秋玉跟我談的,說他們公司股票快上I市了,上市後會漲很多,我是希望說認購股票後可以獲利,所以才購買股票等語。
證人W○○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2頁至第83頁、第101頁至第103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我的外甥郭致偉(時任勝華公司業務),跟他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次就買了120張,是12萬股,是在100年10月,後來我外甥說有增資股,我又買了20張,就是我在警詢筆錄說我太太的10張跟我兒子朋友的那10張,都是用我的名字買,是在100年11月左右,總共140張。
我是在公司的名義匯款,有匯款的資料,我再把錢匯給公司等語。
證人甲亥○○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34頁至第135頁、第145頁至第146頁),其證述略以:當時紅景天公司刊登許多廣告,表示要發行股票,有提供公司的財報給投資人,同時由翁輝傑印送給股票的信函,讓投資人很心動,所以我才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如我所提出第101年7月2日、101年8月15日給股票信函。
我是101年10月份開始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是以每股30元購買,但是每10張可贈送1張股票,而且每一張股票有2000元的佣金,所以每一股的實際成本是25元等語。
證人d○○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4頁至第15頁、第27頁至第29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我分五次買入,第一次是在100年的10月21日,當日是買8張共18萬8000元,一張是23塊5,當時是跟未上市的盤商張嘉芳買的。
第二次時間接近,是踉甲天○○買的,他當時是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人,當時他是說他是幫紅景天在賣股票。
第三、四、五次都是透過甲天○○買的。
我當時買紅景天未上市的股票是因為他展店所推銷的經營模式蠻吸引人的,當時已經開了20多家了,後來又看到陸續展店有成功等語。
證人癸○○(任職於冠賀)於101年9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0月22日調查局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104號卷第3頁至第4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37頁至第39頁),其證述略以:我以我本人、我太太許菊梅、我兒子余宗諺、余宗易等名義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20萬元等語。
證人a○○於101年9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0月22日於調查局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104號卷第3頁至第4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0頁至第72頁),其證述略以:紅景天公司傳達訊息給冠賀公司負責楊○文,楊○文再把訊息給我們業務員,我曾於100年11月至12月、101年3月間購買紅景天公司辦理增資時,員工認股的未上市股票約20張左右,每張認購金額為3萬或3萬5000元不等,總金額大約為60萬元左右,款項也都是匯入雲端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的帳戶中,我也有拿到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r○○於101年10月22日調查局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其證述略以:我在101年年初透過陳彥融(為紅景天業務經理)介紹,他表示紅景天股票即將上市、股價會翻漲,且他又以口頭保證若殷票上市一年後績效不佳,他願意以原價買回股票,因為我與他已經是10餘年的舊識了,所以我便同意以8萬元的代價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我於101年3月7日開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支票給陳彥融,他收受該筆款項隔一陣子後,即交給我2張紅景天公司股票等語。
證人林○澈於101年10月22日調查局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96頁至第99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我同學陳彥融介紹在100年11、12月間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他當時向我表示以3萬5000元買1張紅景天公司的老股,可期待賺取價差或股利,所以我用每張2萬元優惠價格買2張增資股,於100存12月7日總共匯款83萬元至紅景天養身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購買10張老股及24張增資股等語。
證人c○○○於102年4月1日調查局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40頁至第41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葉清惠介紹,她向我表示紅景天公司很穩,開了很多分店,她自己也有投資,如果現在以購買3萬元購買,一年後就可以轉賣獲利,所以我加入風華天公司透過葉清惠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132張,共計投資396萬元等語。
證人甲黃○○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46頁至第48頁),其證述略以:我曾經在100年7月15日加入雲端蘭陽系統的信義分公司擔任業務,我本人有購買1張紅景天股票,我當初買紅景天股票是匯款到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等語。
證人張○燕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64頁至第67頁),其證述略以:我曾在100年5月3日到蘭陽系統擔任業務,我有購買紅景天股票5張12萬元,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甲丑○○於101年12月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1頁至第132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4張共18萬元,當初是我位任職於紅景天的朋友向我推薦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有很大的增值空間,所以我才會心動而購買等語。
證人甲戊○○於101年12月19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42頁至第143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0張共40萬元,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甲乙○○於101年12月1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頁至第2頁),其證述略以:我是經由我姐姐甲丁○○的招攬而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30張共60萬元,我們投資時是匯入紅景天公司的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我認為這間公司提供的資訊很有問題,提供錯誤的資訊讓我們誤認很有前途才會投資等語。
證人甲丁○○(時任思筠營業處經理)於101年12月19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30頁至第31頁),其證述略以:我之前曾經在雲端顧問有限公司的思筠營業處擔任經理,因為我在這間公司工作的關係,覺得這間公司還蠻有前途的,所以我就股票購買了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00張共400萬元,我當初投資時都是匯款到合作金庫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等語。
證人辛○○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65頁至第68頁),其證述略以:我是101年5月初有加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旗下的冠賀公司下的分支鑫淼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招攬他人購買未上市股票,我自己購買了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1張共81萬元,我都是將投資股票的錢匯到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的帳戶中,我認為他們提供錯誤資訊所以我才會投資公司等語。
證人J○○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99頁至第102頁),其證述略以:我本人於100年11月份由紅景天蘭陽系統旗下信義營業處負責人黃○嵩介紹投資紅景天集團公司(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也有招募其他的人入股,我自己有購買未上市紅景天股票9張共13萬5000元,我認為紅景天公司是透過辦業績競賽及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來製造營業好的假象,讓人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等語。
證人甲巳○○於102年1月19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27頁至第128頁),其證述略以:我是經由時任紅景天蘭陽系統任業務之堂妹鄭貴蓉介紹加盟紅景天公司,我有購買該紅景天公司11張股票共計35萬元,我認為這間公司讓我誤認為公司制度很健全所以才投資等語。
證人o○○於101年11月10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56頁至第157頁、第182頁至第183頁),其證述略以:我經由碧華天公司投資入股,在去年(按指100年)大約9月中旬,在網站上看到紅景天在招募開店及入股,該公司網站上主打養生的飲料,並且已經有開設實體店面,又有到碧華天公司上課,我認為這間公司有前景,就購買該公司的股票5000股(5張)共10萬元,我覺得紅景天公司給我資訊錯誤導致我購買該公司股票等語。
證人甲辛○○於102年1月19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頁至第19頁),其證述略以:我是因為一位學弟介紹紅景天公司這間公司不錯,所以我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共8萬元,我購買股票是匯款到臺中商銀北臺中分行帳戶,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甲戌○○於101年12月19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8頁至第29頁),其證述略以:因我投資加盟分店,因而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35張,分別為2萬的10張及3萬的25張,共95萬元,我是匯款到公司提供的合作金庫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
證人甲癸○○於102年3月1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96頁至第97頁),其證述略以:我是99年去臺北市通化街通話店喝飲料時,有一位叫林佩琳的女子招攬我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共購買了股票9萬元,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F○○於102年3月1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34頁至第136頁),其證述略以:我曾在101年4月份加入雲端系統公司擔任業務,我自己本身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11張共44萬元等語。
證人甲辰○○於101年9月17日調查局及101年12月10日偵訊結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一第83頁至第84頁),其證述略以:我是入股合營,我去皇嘉面試,皇嘉是雲端下面的子公司,雲端又是紅景天的子公司。
負責招商、展店、加盟,另亦銷售紅景天公司股票;
我知道買賣紅景天股票的包括龍品、泳冠、蘭陽、冠軍、碧華天、風華天、皇嘉等8大系統,再分支出28家分公司等語。
證人甲地○○於101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17日於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51頁至第52頁),其證述略以:我和我先生謝佳勳分別入股紅景天公司的加盟店店股跟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之股票,我先生謝佳勳他是100年10月份購買9000股共計13萬5000元,我認為公司不斷告訴我們很有前景,分店都很賺錢,而且營運觸角已經到大陸了,所以我們才會誤信這些資訊,完全沒告知我們實際狀況等語。
證人g○○於101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17日於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73頁至第74頁),其證述略以:我是經由友人謝佳勳的分公司「冠軍」分公司透過他來推銷我加入投資,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共24萬元,匯到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會投資是因為一方面友情贊助,一方面是我認為這間公司有前景所以才會加入,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K○○於101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17日於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95頁至第97頁),其證述略以:我於100年11月到101年7月在紅翻天公司「冠軍」系統上班,然後公司又一直向我們介紹說紅景天公司遠景很好營業正常,鼓勵我們加入投資購買股票或加盟開店,所以我先生盧朝樂拿出54萬元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共42張,我覺得公司給的假象就是很健全然後營運很正常,讓我以為這間公司很賺錢所以才投資等語。
證人D○○、甲子○○、n○○、甲宇○○於101年10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328號卷第4頁正反面),D○○證述略以:我在100年10月25日在紅順公司投資紅景天股票共63張約112萬元等語;
甲子○○證述略以:我今年4月在紅順天公司購買2張紅景天的股票共5萬5000元等語;
n○○證述略以:我100年4月份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的風華天股份有限公司內,購買紅景天公司12張股票共25萬元等語;
甲宇○○證述略以:我於99年10月份在中清路文心路口的紅翻天公司內購買紅景天公司之股票共2萬元等語。
證人童○雁於101年10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0月12日調查局、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003號卷第2頁至第3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5頁至第7頁、第55頁至第57頁),其證述略以:我於100年11月2日至紅景天台北冠賀分公司擔任招募股東的職位,我先生林忠明共購買了紅景天公司股票共25張60萬元,我覺得公司提供的資訊都是晃子所以是詐騙等語。
證人戊○○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66頁至第69頁),其證述略以:我於99年11月份由紅景天系統其旗下營業處負責人黃○嵩介紹投資未上市紅景天公司之股票20張共37萬元,我認為紅景天以辦業績競賽辦理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來製造營業良好的假象,詐騙更多人入股吸金等語。
證人亥○○於101年9月25日、101年10月26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26日、101年12月5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2頁至第3頁、第17頁至第1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22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其證述略以:我本人於100年10月由吳珮茹介紹加入紅景天集團下冠賀分公司(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總監,我以簡嘉宏之名義購買了股票10張30萬元,我本人購買股票11張33萬元,我以同居人李筑綺名義購買了2張股票6萬元,我認為紅景天以辦業績競賽辦理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製造營業良好的假象,詐騙更多人入股吸金等語。
證人戌○○於101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6頁至第8頁),其證述略以:我本人及女兒林芳宇、林怡伶於101年12月31日由紅景天龍品系統旗下龍承營業處負責人楊斐媛介紹投資紅景天集團公司(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我與女兒林芳宇、林怡伶共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18張,我認為紅景天以辦業績競賽辦理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製造營業良好的假象,詐騙更多人入股吸金等語。
證人U○○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3月12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958號卷第2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頁至第5頁),其證述略以:我於100年11月5日在雲端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的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直至101年5月,期間我自己有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6張共23萬5000元,我認為紅景天公司提供的錯誤的資訊像是真的很有發展潛力所以才會願意投資等語。
證人A○○(Lindsay Robert)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3月2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958號卷第22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其證述略以:我當初是因為我女友U○○在雲端公司旗下的龍品公司擔任業務,所以才會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90張,當初會購買是以為這間公司前景很好所以才入股投資,而且還有跟我女友U○○去大陸上海新天地參加開幕,所以才誤信這間公司等語。
證人y○○(Forbes Wallace)於102年3月2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3頁至第164頁),其證述略以:我當初係因為我朋友U○○在雲端公司旗下的龍品公司擔任業務,所以才會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20萬元,當初會購買是以為這間公司前景很好才購買的等語。
證人丙○○於101年12月10日偵訊結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第74頁至第76頁),其證述略以:我有一位朋友甲B○○在雲端顧問公司上班,他也有投資紅景天,說公司有到大陸投資,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19萬3000元,我拿到2張4萬5000元的股票、1張4萬元的股票,其中還有6萬3000元的股票沒有給我等語。
證人易○盈於102年4月13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951號卷第191頁至第192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朋友介紹才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2萬5000元,我認為紅景天公司是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甲庚○○、蔡○嘉、f○○於101年12月4日偵訊結證(見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27頁至第34頁),甲庚○○證述略以:我是跟張富雄、陳產君購買紅景天公司27張股票總價4萬5000元等語;
蔡○嘉證述略以:我一開始是推薦甲庚○○買股權,當時我7月底剛進律群公司,擔任業務。
本來以為投資紅景天公司不錯,所以才推薦朋友買等語;
f○○證述略以:紅景天公司與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是合作關係,我們經手的股款都會交回紅景天公司,紅景天公司的店股是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作,甲庚○○有跟我們買紅景天公司股票,錢我們都交上去了等語。
證人庚○○於102年3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791號卷第13頁),其證述略以:我是99年7月23日以12萬元入股紅景天,100年3月8日我又增資15萬元入股紅景天。
後來我在電視上看到紅景天老闆將公司資產淘空轉做他用,我要去公司問,該公司也已經倒閉等語。
證人曾○紜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4月24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結證、103年5月28日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43頁、183頁、原審卷五第154頁反面),其證述略以:我是負責販賣紅景天公司的茶包,後來紅景天公司的董事長P○○說要開飲料店,未來要規劃加盟的體系,我們覺得可以投資,就找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投資,投資的錢都是到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我自己也有跟P○○接洽買股票,先後買了2次總共買了119張,1股是15塊,1張是1萬5000元等語。
證人陳○伶於102年5月28日調查局及偵訊中結證、103年5月21日原審審理時結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79頁、原審卷五第90頁反面至第104頁反面),其證述略以:我知道紅景天公司有一男性顧問,但姓名我不清楚,僅在開會場合見過他;
P○○是紅景天公司董事長;
李○翰是紅景天公司另外一個業務單位(好像是雲端公司)的董事長;
陳功俊是紅景天公司經理級職員,負責紅景天銷售業務,確實職稱我不清楚;
李嘉玲是紅景天公司顧問,但其業務我不清楚。
我與P○○、李○翰、陳功俊、李嘉玲等人除公司業務往來外,無任何交往及金錢借貸關係。
我於100年2月間進入紅景天公司,負責公司門市帳務的會計,主要核對紅景天公司門市開立發票及營業額,並每2個月將前開資料交給會計師(姓名我忘記了)雇用之職員拿回去申報營業稅。
有時候P○○也會叫我幫忙他到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臺中商銀(位於河南路上過青海路)、新光銀行(位於黎明路郵局附近)等銀行領錢或匯款,我沒有販售未上市股票。
我是依一位女主管(中文姓名不清楚,英文譯音Quickly)指示,紅景天公司增資股票剛開始都是放在P○○紅景天公司(位於臺中市中港路2段巷子中)辦公室中,後來P○○有換辦公室,但是股票還是放在他原本的辦公室中,約於100年底因為股票過戶量大,我有把部分股票拿到我辦公室保管,拿取股票都需登記在登記簿上,記載股票流水號、索取日期、張數、受讓人及出讓人姓名,並由我登入國稅局網站填寫證交稅繳納憑證,列印後由我或出納(中文姓名不清楚,英文譯音Joan)負責繳款,我離職後就將我保管的股票及股票登記資料(以A4列印表格)一起交接給Jassmy等語。
㈥、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佐:1.m○○於100年12月7日將6萬元存入鑫淼永恆企業社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3頁)2.鑫淼永恆企業社於100年12月7日收到m○○股金9萬元、認購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之收據(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4頁)3.m○○於101年6月13日寄發予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紅景天公司之存證信函(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5頁至第101頁)4.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董監事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114頁至第118頁)5.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董事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120頁至第124頁)6.告訴人巳○○、N○○於101年12月19日向新北地檢提出告訴狀所附之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門市進度說明表(新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98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7.紅景天公司之現金增資注意事項(新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98號卷第56頁)8.追加告訴人v○○於102年3月29日向臺北地檢提出追加告訴狀所附之資料⑴v○○實際投資金額表⑵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v○○(臺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3847號卷第3頁、第4頁)9.追加告訴人甲丙○○於102年4月15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追加告訴狀所附之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甲丙○○(臺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3847號卷第18頁)10.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屏東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1270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11.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屏東地 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270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12.甲壬○○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庭呈雲端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雲端八大業務系統、雲端管理顧 問公司南管處於101年5月30日之公告--全國第二季業務競 賽獎金明細、南區業務競賽獎金明細(屏東地檢署101年度 他字第1270號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72頁至第173頁)13.告訴人c○○○於102年3月20日提出刑事告訴狀所附資料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203頁至第204頁 ) ⑴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6月22日,c○○○將65 萬元存入風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100年7月22日,c ○○○將175萬元匯入風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100年6月20日 將60萬元存入c○○○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⑷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c○○○1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4月10日資理字第1020001679號 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未 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二第67頁至第103頁)15.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 年9月8日】(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144 頁至第219頁)16.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新光商業銀行南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3月31日至101 年8月31日】(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220 頁至第293頁)1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3張--股東徐瑋志(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三第55頁至第67頁)18.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99年12月31日、 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60萬元、支付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3頁)19.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3月30日、 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42萬元、支付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4頁)20.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3月30日、 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115萬5000元、支付雲端管理 顧問公司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 14頁)21.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8月15日、 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220萬元、支付雲端管理顧問 公司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頁 )22.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9月25日、 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150萬元、支付紅景天公司之 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頁)23.陳生業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01年1月10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450萬元、支 付紅順天公司T○○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五第16頁)24.陳生業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01年1月5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450萬元、支付 紅順天公司T○○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五第16頁)25.陳生業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支 付紅順天公司T○○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五第16頁)26.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P○○(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17頁)27.股票轉讓登記表【P○○於100年1月21日將股票轉讓予陳 生業】(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8頁)2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P○○(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19頁)29.股票轉讓登記表【P○○於100年3月30日將股票轉讓予甲寅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0頁)30.股票轉讓登記表【P○○於100年1月21日將股票轉讓予甲寅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1頁)3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 14張--股東風華天公司(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 卷五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1頁)32.股票轉讓登記表4紙【風華天公司葉○惠於100年10月4日將 股票轉讓予q○○】(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34頁、第37頁)3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風華天公司(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五第58頁)34.股票轉讓登記表【風華天公司葉○惠於100年9月13日將股 票轉讓予z○○】(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 第59頁)3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3張--股東紅順天公司(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五第72頁、第74頁、第76頁)36.股票轉讓登記表3紙【紅順天公司T○○於100年10月4日將 股票轉讓予j○○】(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73頁、第75頁、第77頁)3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3張--股東元臺公司(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五第88頁、第90頁、第92頁)38.股票轉讓登記表2紙【元臺公司詹宜穎於100年11月15日將 股票轉讓予X○○】(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89頁、第91頁)39.股票轉讓登記表【元臺公司詹宜穎於100年11月15日將股票 轉讓予X○○,再於100年12月27日轉讓予Y○○】(臺中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3頁)4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繳款書【證券出賣人X○○、代徵人Y○○】(臺中地檢 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4頁至第95頁)41.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11月11日自X○○ 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4萬8,000 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6頁)42.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100年11月11日將 14萬8,000元匯入元臺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大港埔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五第97頁)43.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2日自戴麗雪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5萬元匯入洪振翔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9頁)44.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2日自戴麗雪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6萬元匯入洪振翔所 有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9頁)45.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1張--股東戴麗雪(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五第120頁至第130頁)46.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7月5日自i○○所有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63萬元匯入林金清所有彰化 銀行北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 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47.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7月1日自i○○所有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 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 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48.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0年5月30日以i○○名 義將11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 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4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1張【均由股東P○○於101年8月1日轉讓予i○○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4頁至第156頁)5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5張--股東i○○(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五第166頁至第175頁)5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5張【均由股東李金山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i○○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76頁至第185頁)52.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0張【均由股東P○○於100年4月15日轉讓予甲己○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頁至第17 頁)5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0張--股東甲己○○(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六第20頁至第29頁)5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8張【均由股東P○○於100年4月15日轉讓予甲申○○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43頁至第50 頁)5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28張--股東甲申○○○(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 第51頁至第78頁)5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4月29日以甲申○○○名義將5 萬元存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 79頁)57.金寶貝數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1年1月15日轉投資憑 證【甲申○○○5萬元股份轉入金寶貝公司】(臺中地檢署 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0頁)58.新光銀行存入憑條【99年12月22日以甲申○○○名義將3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 )59.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3月21日以甲申○○○名義將4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 )60.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3月20日以甲申○○○名義將10萬 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 頁)61.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4月11日以甲申○○○名義將2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 )62.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7月1日以甲申○○○名義將6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 頁)6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7月15日以甲申○○○名義將24萬 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 頁)64.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12月26日以甲申○○○名義將12萬 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7 頁)6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5張--股東鑫淼永恆企業社(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 字第6220號卷六第187頁至第201頁)6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30張【均由股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李○翰於100年10 月25日轉讓予林巍峻】30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六第204頁至第263頁)6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股東周信雄(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六第272頁至第273頁)6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2張【由股東龍品公司曾○紜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 予地○○】(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4 頁至第275頁、第278頁至第279頁)6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由股東李芬芳於101年3月30日轉讓予地○○】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6頁至第277頁 )7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5日以李鑾名義將135萬 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0頁 )71.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0日以地○○名義將105 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1 頁)72.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3月7日以地○○名義將20萬元 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 282頁)73.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3日以地○○名義將90萬 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 3頁)74.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3月7日以周信雄名義將20萬元 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 284頁)75.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3日以周信雄名義將70萬 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 5頁)7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2張【由股東P○○於100年3月25日轉讓予林珮琳後 ,再於101年7月25日轉讓予宇○○】(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96頁至第299頁)7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0張【由股東李金山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宇○○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300頁至第319 頁)7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股東宇○○(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六第320頁至第321頁)7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3張【由股東旭昇公司於100年10月31日轉讓予甲宙○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5頁至第10 頁)8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19日 以甲宙○○名義將30萬元匯入陳薏仁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 11頁)8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2月1日 以甲宙○○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頁)8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5日以壬○○名義將405萬 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 第25頁)8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0日以丑○ ○名義將306萬元匯入黃淑嬌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七第26頁)8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00年11月8日黃淑嬌將180萬元股份售予壬○○】(臺中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7頁)8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00年11月8日黃淑嬌將108萬元股份售予壬○○】(臺中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7頁)8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00年11月9日黃淑嬌將180萬元股份售予壬○○】(臺中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8頁)8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9月13日轉 讓予壬○○】(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9 頁至第30頁)88.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由股東潘江來於100年11月8日轉讓予P○○;
同日轉讓予張嘉芳;
100年11月9日轉讓予黃淑嬌;
同日轉 讓予壬○○】(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31 頁至第32頁)89.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由股東張瑞娟於100年11月4日轉讓予張嘉芳;
100年11月9日轉讓予黃淑嬌;
同日轉讓予壬○○】(臺中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33頁至第34頁)90.紅景天公司於99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4 張【由股東P○○於100年1月21日轉讓予乙○○】(臺中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4頁至第47頁)9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4 張【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逢晉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乙○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8頁至第51 頁)9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4 張--股東乙○○(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 52頁至第54頁)93.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義德、面額 27萬5000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7 頁)94.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義德、面額 6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95.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介誠、面額 5萬5000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 頁)96.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介誠、面額 1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9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6張【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逢晉於100年10月18日轉 讓予h○○】(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86 頁至第97頁)9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李○翰於100年10月 25日轉讓予h○○】(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七第98頁至第99頁)9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2張--股東h○○(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七第100頁至第103頁)10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6張【由股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李○翰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家慧】(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04頁至第115頁)101.彰化銀行匯款回條【100年12月22日以h○○名義將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6頁)102.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7日以陳家慧名義將15萬元匯入黃○嵩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7頁)103.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1日以h○○名義將15萬元匯入黃○嵩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7頁)104.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14日以h○○名義將11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8頁至第119頁)10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子○○將450萬元股份售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5頁)10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5日以丑○○名義將405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6頁)1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9日以丑○○名義將608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7頁)10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10月13日黃淑嬌將9萬2500元股份售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8頁)10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9月1日黃淑嬌將9萬2500元股份售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9頁)11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子○○於100年11月10日轉讓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0頁至第141頁)11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2頁至第143頁)112.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4頁至第145頁)113.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謝雙拾於99年8月24日轉讓予酉○○;
100年10月6日轉讓予饒菊珍;
同日轉讓予黃淑嬌;
100年10月13日轉讓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6頁至第147頁)11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謝雅瓊於100年9月1日轉讓予黃淑嬌;
同月5日轉讓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8頁至第149頁)11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緯伯公司宋○源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Z○○】(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59頁至第160頁)11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李金山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丑○○】(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61頁至第162頁)1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8日以甲酉○○名義將21萬元匯入黃○嵩所有板信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頁反面)118.甲酉○○所有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頁反面)11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1月4日以甲酉○○名義將4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120.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甲酉○○認購21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反面)12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甲酉○○認購40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122.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甲酉○○認購40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123.紅景天公司股東資料表【甲酉○○】(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反面)12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甲酉○○】(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9頁)125.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甲酉○○】(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頁)126.紅景天公司連鎖餐飲集團名片、紅景天公司加盟事業部陳志浩名片(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6頁)127.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102年第一季併購上市、連鎖通路股、主要業務、門市進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7頁至第18頁)12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碧華天公司葉○惠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e○○】(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4頁)12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3張【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文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S○○】(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33頁至第35頁)13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元臺公司詹宜穎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甲A○○】(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2頁)131.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己○○】(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0頁)13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紅順天公司T○○於100年9月22日轉讓予己○○】(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1頁)13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紅順天公司T○○於100年12月28日轉讓予己○○】(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2頁)134.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2月28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580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5頁)135.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6月11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110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5頁)136.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9月8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170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6頁)137.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9月20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90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6頁)13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P○○於101年7月12日轉讓予甲玄○○】(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3頁至第64頁)13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文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簡蔓婷】(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5頁至第66頁)14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李○翰於100年8月28日轉讓予簡蔓婷】(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7頁至第68頁)14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M○○;
於100年12月27日M○○印鑑變更】(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9頁至第70頁)14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2張【由股東紅翻天公司s○○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羅○瑩】(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6頁)14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2張【由股東紅翻天公司s○○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羅○瑩】(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7頁)144.新光銀行票號HX04號支票存根【101年7月6日、41萬4000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8頁)145.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8月18日以天○○名義將3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8頁)14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0張【股東皇嘉公司許富美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天○○】(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9頁至第99頁)14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W○○】(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8頁)14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紅翻天公司s○○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W○○】(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9頁)149.勝華公司暫收據【W○○認購360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13頁)150.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單據【汎昇木箱包裝有限公司所有彰化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0月12日將360萬元轉入勝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15頁)151.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0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1頁)152.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1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15日止】(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2頁)153.紅景天公司以董事長P○○名義致股東信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3頁至第125頁)154.紅景天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1年6月25日9時30分】及附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6頁)15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緯伯公司宋○源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甲亥○○】(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37頁)156.紅景天公司致股東信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50頁)15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李○翰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甲甲○○】(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頁及其反面)158.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7月6日以甲甲○○名義將1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頁反面)15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甲甲○○】(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頁)160.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8月15日以甲甲○○名義將8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161.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8月5日以甲甲○○名義將110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反面)16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甲甲○○】(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7頁)163.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10月14日以甲甲○○名義將3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8頁)164.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26日以甲甲○○名義將9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8頁反面)165.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酉○○於100年10月19日轉讓予朱雅君;
同月20日轉讓予張嘉芳;
同月21日轉讓予d○○】(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6頁)16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2張【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d○○】(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7頁至第18頁)16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d○○】(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9頁)168.股票轉讓明細(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0頁)169.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10月24日以d○○名義將18萬8000元匯入張嘉芳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1頁)170.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1月25日、票號AA0000000、面額36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頁)171.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1月28日、票號AA0000000、面額50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頁)172.入股店股東匯款帳戶、紅景天股票匯款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3頁)173.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d○○認購50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4頁)174.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d○○認購40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4頁)175.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d○○認購15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5頁)176.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d○○認購36萬元股份】(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5頁)177.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P○○於99年10月13日轉讓予程力泓】(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6頁)17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程力泓】(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6頁)17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程力泓】(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7頁)18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G○○】(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7頁)181.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0年11月25日至100年12月20日止)(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9頁反面)18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8月19日以G○○名義將45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0頁)18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9頁)18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9月19日以O○○名義將6萬元匯入林衍泓所有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9頁反面)18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逢晉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0頁)18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9月29日以O○○名義將150萬元匯入林衍泓所有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0頁反面)18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0月31日轉讓予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18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9日以O○○名義將84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18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2日以O○○名義將360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19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李芬芳於101年3月22日轉讓予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2頁)19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29日以O○○名義將2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2頁反面)19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P○○於101年4月30日轉讓予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3頁)19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9日以O○○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3頁反面)194.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P○○於101年5月22日轉讓予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4頁)19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4月10日以O○○名義將62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4頁反面)196.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O○○】(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5頁)19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8日以O○○名義將4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5頁反面)19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雲端企業設黃○嵩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張美玲】(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22頁)19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5月15日資理字第1020002252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至12月之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8頁至第243頁)200.紅景天集團旗下各公司圖、體系、各業務單位介紹(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1頁至第42頁)201.紅景天公司增資辦法【增資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8頁)202.紅景天公司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1年7月16日至101年8月15日止】(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8頁反面)20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余宗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9頁)20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P○○於100年4月11日轉讓予許菊梅】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50頁)20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癸○○】(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51頁)206.r○○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日期101年3月7日、票號TT0000000、面額13萬8,000元、支付紅翻天公司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5頁)20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2張【由股東P○○於101年4月6日轉讓予r○○】(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20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紅翻天公司s○○於100年12月27日轉讓予黃○○】(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0頁至第101頁)20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股東黃○○】(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2頁至第103頁)210.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12月7日以黃○○名義將83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4頁)211.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張【由股東P○○於101年8月22日轉讓予陳彥融】(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13頁)2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9日以陳彥融名義將8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0頁)21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12月26日以陳彥融名義將2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0頁)21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29日以陳彥融名義將16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1頁)215.雲端管理顧問公司100年11月營業處總報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7頁)216.雲端管理顧問公司100年12月冠軍營業處日報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8頁)217.冠軍總部101年2月營業處認股明細日報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9頁)218.冠軍總部101年3月營業處認股明細日報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30頁)21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2月19日資理字第1020000852號函(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19頁)220.查調案件繳款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20頁至第124頁)221.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99年4月21日至100年7月11日】(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41頁)222.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2日以甲黃○○名義將2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62頁)223.張○燕客戶投資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73頁至第74頁)224.紅景天養生御品林貴洲股東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之100年7月1日、票號ED3190446、面額3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0頁)225.紅景天養生御品林貴洲股東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之100年10月15日、票號ED3190488、面額9萬元之支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1頁)22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2張【股東林貴洲】(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2頁至第93頁)22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3張【由股東雲端企業社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林貴洲】(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4頁至第96頁)22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2張【由股東P○○於101年8月15日轉讓予張○燕】(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1頁至第102頁)22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4張【由股東P○○於101年5月23日轉讓予張○燕】(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3頁至第106頁)23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0張【股東張○燕】(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7頁至第116頁)231.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4日以林貴洲名義將21萬元存入黃○嵩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7頁)232.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1年5月28日以張○燕名義將9萬3000元存入吳建達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8頁)233.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101年4月10日以張○燕名義將9萬3,000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8頁)234.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101年2月17日以甲丑○○名義將66萬元匯入徐毓孜所有京城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5頁)23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4張【由股東風華天公司葉○惠於101年3月13日轉讓予甲丑○○】(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8頁至第141頁)236.甲乙○○股票號碼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8頁)237.辛○○等人之客戶投資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73頁)238.J○○的投資紀錄表,總投資金額27萬元(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03頁)239.J○○所有之紅景天股票9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10頁至第118頁)240.甲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31頁至第141頁)241.o○○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61頁至第165頁)242.紅景天公司股東梁祐維資料表、100年10月28日認購老股5張【15萬元】(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80頁)243.紅景天認購股票流程範例(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頁)244.甲辛○○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5頁)245.甲癸○○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06頁至第108頁)246.F○○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50頁至第160頁)247.甲午○○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67頁至第168頁)248.午○○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0頁至第171頁)249.寅○○○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8頁)250.丁○○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0頁)251.l○○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8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4頁至第191頁)252.x○○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93頁至第194頁)253.未○○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22頁至第225頁)254.紅景天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收取股款之新光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十一第42頁至第77頁)255.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十一第78頁至第115頁)256.檢舉人R○○提出之紅景天公司對外招攬投資資料(高雄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257.皇嘉公司業務甲辰○○提出之購買股票未拿到股票之股東清冊(高雄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27頁)258.謝佳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9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53頁至第61頁)259.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0年12月20日以g○○名義將2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76頁)260.g○○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77頁至第88頁)261.盧朝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105頁至第118頁)26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11月21日以K○○名義將55萬8000元存入紅翻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120頁)263.p○○之客戶投資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114號卷第62頁)264.玄○○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玄○○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581號卷第6頁至第9頁)265.林忠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62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7頁)266.童○雁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82頁)267.詹語浩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8頁)268.邱于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9頁)269.謝程鈞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10頁)270.宙○○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31頁、第33頁)271.w○○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32頁)272.戊○○的客戶投資記錄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71頁)273.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96頁至第105頁)274.亥○○提供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26頁)275.亥○○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60頁至第70頁)276.簡嘉宏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9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71頁至第79頁)277.陳庚瑜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80頁、第82頁)278.李筑綺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81頁)279.H○○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資料(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22頁至第30頁、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⑴H○○的客戶投資記錄表⑵H○○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⑶洪明秀客戶投資記錄表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6日以H○○名義將3萬5000元存入冠賀企業社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⑸洪明秀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280.亥○○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亥○○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79頁)281.戌○○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1頁)282.林芳宇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2頁)283.林怡伶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3頁)284.林芳宇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26頁)285.林怡伶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27頁)286.戌○○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6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31頁至第46頁)287.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U○○認購老股1張即3萬5000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2之1頁)288.U○○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3頁、第15頁至第20頁)289.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U○○認購股票1張即4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頁)290.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U○○認購股票2張即8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頁)29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辰○○認購股票3張即12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21之1頁)292.辰○○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293.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294.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b○○認購股票3張即6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3之1頁)295.b○○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296.甲○○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297.Q○○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2頁至第43頁)298.卯○○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299.V○○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8頁至第50頁)300.f○○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30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A○○認購股票25張即50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72頁)302.A○○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73頁至第97頁)303.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A○○認購老股10張即35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97之1頁)304.A○○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0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98頁至第107頁)305.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A○○認購股票10張即20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07之1頁)306.A○○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0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08頁至第117頁)307.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A○○認購股票25張即100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17之1頁)308.A○○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18頁至第142頁)309.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A○○認購股票20張即80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2之1頁)310.A○○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3頁至第162頁)31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y○○認購股票5張即20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7頁)312.y○○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8頁至第177頁)313.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1年5月22日以y○○名義將20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80頁)314.雲端管理顧問-龍品營業處熱門潛力股觀光類股連鎖通路(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24頁)315.U○○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6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25頁至第30頁)316.A○○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1頁至第31頁)317.f○○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318.y○○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319.Q○○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320.辰○○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321.b○○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322.甲○○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323.卯○○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0頁至第51頁)324.V○○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2頁至第54頁)325.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5頁)326.E○○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2055號卷第4頁至第7頁)327.告訴人泰翔101年12月10日提出之紅景天100年增資股票2張(高雄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一第154頁)328.告訴人E○○102年5月2日提出之資料(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46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0頁)⑴紅景天公司100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E○○、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⑵紅景天公司99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涂春英轉讓給E○○、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329.E○○102年5月17日提出之刑事補充狀及檢附之紅景天公司100年增資股票1張【股東E○○、面額1千股新臺幣1萬元】(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76頁)330.u○○提出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詐欺等案件之相關資料(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151頁反面、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2頁至第172頁)⑴紅景天公司101年增資股票1張【股東u○○、面額:1千股新臺幣1萬元】⑵羅志明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東資料表⑶劉武享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東資料表⑷u○○之紅景天公司101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P○○轉讓予黃建文、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⑸100年11月股東信函《第一次增資》⑹101年7月股東信函《第二次增資》331.庚○○102年3月13日偵訊提出之(1)紅景天99年度增資股票12張、(2)紅景天100年度增資股票10張(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791號卷第16頁至第37頁)332.甲未○○等30人101年11月27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檢附之資料(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1809號卷第46頁、第56頁、第88頁、第110頁、第122頁、第128頁至第129頁、第144頁、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61頁)⑴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99年增資股票2張(P88、144)⑵99年第2次增資股股票2張(P88、122)⑶100年增資股票4張(P46、56、110、155)⑷101年增資股股票3張(P128、156、161)33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4月24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4856號函所檢附:出賣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至101年2月出售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影本8份(見原審卷四第7頁至第15頁)33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4月25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30107382號函所檢附:100年1月迄101年12月出賣人為「李○翰」、「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頁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影本26份(見原審卷四第16頁至第44頁)33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4月25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1008430號函所檢附:出賣人李○翰及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出賣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資料13紙(見原審卷四第45頁至第58頁)33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18810號函所檢附: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9聯(見原審卷四第59頁至第83頁)33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5月2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7851號函所檢附:證券出賣人「李○翰」及「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繳款書影本計121紙(見原審卷四第84頁至第211頁)33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6月13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10461號函及出賣人為「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買受人為「曾○紜」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見原審卷五第280頁至第281頁)339.本案紅景天公司販售無實際股本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資料均儲存於證人程緒芳保管之隨身碟中,此隨身碟已扣案,經本院上訴審列印全部資料附卷(本院103金上訴1480卷十二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卷)340.t○○提出之紅景天公司股票及支票存根(本院104金上更一42卷七第180頁至第354頁)341.甲申○○○提出之紅景天公司股票(本院金上更一42卷八第5頁至第40頁)
㈢、被告前雖曾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上述紅景天虛偽增資之股東嗣後固有陸續販售予附表三所示投資人等情,惟其從未在任何時間點指示任何一位業務單位主管或業務人員販賣任何一張股票,也沒有從販賣股票所得的錢中獲利,一切都是謝忠奇在主導云云,然查:⒈被告於原審102年3月7日原審訊問時供稱:(問:紅景天的負責人除了你還有誰?)我是經營者,決策都是我和李○翰做的,陳功俊是我們做好決策後的執行者(見原審102聲羈196號卷第79頁);
102年8月25日準備程序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之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如不認罪,答辯要旨為何?)我當時的行為完全是要拯救公司,如果有涉犯刑責不是針對我個人有利的行為;
另其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則答稱:本件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爭執的是被告於本案中的角色是公司的負責人或是總顧問謝忠奇或是顧問李嘉玲等人之帳房角色。
被告確實參與紅景天公司之經營,如果因紅景天公司所造成涉犯刑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罪責被告並沒有要脫免,僅是請依照被告所參與的角色量處適當之刑等語,堪認被告確實參與紅景天公司之經營。
⒉依⑴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翰於本院前審104年4月17日審理時證述:(問:在這些業務中P○○到底負責哪一部分?)他負責紅景天內部每天的開銷帳,還有跟業務單位對算業務獎金。
(問:你剛才說P○○負責公司的開銷帳和業務獎金嗎?)對(見本院前審卷四第35頁反面、第37頁)。
⑵證人李曼青(即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原審103年5月21日審理時證述: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傭金跟合營入股之傭金有區別,我有經手販賣未上市股票之傭金,是跟據臺北管理處的小姐提供的名冊來計算,並針對龍品、思筠、皇嘉、蘭陽等業務單位核發。
臺北管理處的小姐每天會透過email將未上市股票及合營入股的日報表作成兩個檔案,以同一封郵件寄給我及P○○、李○翰、股務黃怡慈等語(見原審卷五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反面、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
經核與其102年5月7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在我未進公司之前,紅景天公司就已經開始販售未上市股票,101年2月,原負責股務兼任P○○助理的陳○伶離職,我才由她手中接下紅景天股務部分有關各經銷商業務員販售未上市股票的日報表,因為該日報表由台北區負責股務的1位小姐(詳細姓名我忘記了)製作,她製作好之後會將該表同時EMAIL給P○○、李○翰、我本人及1位股務的小姐黃怡慈,我依據P○○提供給我的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及臺中商銀帳戶明細,稽核台北小姐傳給我的投資人名冊及是否確實入帳,黃怡慈再按照該表將股票轉讓給名單上的投資人,該股務工作主要是由黃怡慈處理,由於我是她的主管,如果有碰到特別問題她會請示我,包括股票應以何人(P○○、李○翰、紅景天、李芬芳等)名下轉讓出股權,但我還是必須向P○○請示等語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261頁),堪信為真實。
又李曼青於原審同次審理時亦證述:(問:提示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274頁102年5月7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第9行回答的部份,妳當時有回答檢察官說「我是聽P○○講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來做買賣」,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
(問:P○○是在何種情況、場合之下,告訴妳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做買賣?)我不記得,我只是印象中有這樣。
(問:妳不記得在何種情況之下告訴妳的,但是妳可以確認P○○的確有告訴過妳說,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做買賣?)確定有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9頁)。
⑶證人程緒芳(紅景天公司會計)於偵查及原審均具結證述:P○○是紅景天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財務都是P○○自己操作,公司資金的轉匯款都是由P○○自己操作,所有資金動用及調度都是由P○○決定,關於實體店面裝潢、展店租金、費用支出及資金等,我們會做統計表呈給翁董同意,翁董會調度錢;
紅景天公司印章、存摺均由P○○自行保管,股東有無匯款只有P○○清楚,P○○並沒有自行或委請其製作股東匯款之相關報表資料等語(見101他6461卷五第131反面至132頁、102偵6220卷四第254至255頁、原審卷五第53至74頁);
另於原審證述: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及101年2月二次增資會議是由P○○主持,我有向董事長P○○及總顧問謝忠奇回報有關透過會計師協助借款驗資之條件,包含利息、如何歸戶及存放銀行之天數等,當時謝忠奇說他們有可能去募資,但募資的錢馬上都付掉,所以沒辦法去做資本額的驗資,才要找金主借錢來驗資;
紅景天公司每週週會由總顧問主持,是總顧問下達指示,P○○坐在總顧問旁邊,他通常會接在總顧問後面講些鼓勵的話,我自身的感覺總顧問應該是政策的主導,命令下面的人去執行,P○○應該是下面的人,翁董對總顧問非常尊敬,有一次不知為了什麼事,總顧問非常生氣對董事長咆哮,董事長也是畢恭畢敬聽他訓示,後來總顧問離開,我問翁董為什麼會這樣,他說總顧問是他的師父,他還在學習;
公司在101年6、7月開始沒辦法正常領薪,9、10月後,總顧問就沒有再進公司,之後由翁董負責公司的事情等語(原審卷五第55至57、62至64頁),且P○○確有向金主借款等情,亦經證人林麗芬於偵查中結證係P○○向我借款,我是以黃文忠之帳戶轉帳予P○○;
及黃文忠於偵查中結證有提供帳戶給林麗芬使用,詳情林麗芬始清楚等語(見101他6461卷四第121至124頁)。
⑷證人陳○伶(紅景天公司會計)於偵查及原審均具結證述:股東名冊是我做的,是業務單位負責賣股票,股票剛開始都是集中在P○○的辦公室保管,後來因為過戶比較多,我有把部分拿到我的辦公室;
公司股票過戶交割的款項,董事長會給我密碼進去帳戶看錢有沒有進來;
未上市的股票要由誰的股票過戶購買的民眾,是請教董事長P○○或請董事長請教謝總顧問,我剛進公司的時候,有不少股票都是用P○○的名義賣出過戶的等語(102偵6220卷第193頁反面至194頁、原審卷五第93至97頁)。
並衡以公司設立無非係利用資金獲取利潤,資金係公司營運及存續極重要因素,被告除負責紅景天公司之開銷帳和發放業務獎金,亦保管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負責審核公司支出費用、資金調度及財務操作,就股票過戶等股務事項仍由其直接指示會計等職責員工等事項,堪認被告業已掌管公司財務大權,具有紅景天公司相當之實權,縱其尚需接受謝忠奇之指示,然至少屬公司共同經營者之一,顯然與僅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卻完全未參與公司業務運作者,即俗稱之人頭負責人有別。
⒊被告所犯公司法虛偽增資罪,業經判決確定,參以被告列名董事長,並參與、主持歷次紅景天公司辦理增資之董事會議,且簽名同意辦理增資;
又本案虛偽增資股票金額有甚多係列在被告名下(除有上開證人證述,並有本院104金上更一42號判決貳、二㈠詳載)。
按本案虛偽增資股票陸續販出金額逾3億元,相關股務繁瑣龐雜,至少就執行層面言,顯非原審同案被告謝忠奇一人所能綜理包攬;
被告身為紅景天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董事長,且該等增資股票有甚多金額列在被告名下,有紅景天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在卷可按,嗣後此等股票又陸續轉讓交易,轉讓過程又須以出賣證券人即被告為納稅義務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亦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可按(參考證券交易稅條例),則被告對此等龐大,其中部分並關係其個人之股務當無完全未參與涉入之可能。
⒋綜上所述,被告擔任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且非登記之人頭負責人,其確實有參與公司之實質經營,並在公司董事會參與決議辦理增資,就公司增資目的知之甚詳,增資股票又有甚多登記其名下,紅景天公司於增資完成後,係以紅景天公司名義寄發信函給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八大系統之業務單位及店股東,告知增資及認股訊息,堪認其個人在紅景天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所擔任之職務乃屬位高權重,縱其辯稱尚聽從謝忠奇指示,然仍無礙其就本案所處之不可謂一人之下,眾人之上之共同經營者之重要地位。
其前否認犯行,辯稱全由謝忠奇一人主導云云,自無可採。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犯行為認罪之表示,惟其原指定辯護人曾為被告主張:原審判決附表三所列買受人名稱空白者,無從證明係何人購買,無匯款證明;
另有部分是公司員工,因業績而獲贈,並非虛偽增資後,由同案被告謝忠奇指定虛列出賣人,因此應予扣除,而除共犯李○翰另案判決(本院105金上更二第42號)中經扣除外,尚有如下其他因工作關係或業績而無償獲贈者,亦應予以扣除等語:1.T○○(原審判決附表三第2頁第25行)2.甲卯○○(原審判決附表三第4頁第27、28行)3.黃○嵩(原審判決附表三第6頁第20行)4.s○○(原審判決附表三第9頁第27、28行)5.葉○惠(原審判決附表三第11頁第6行、第35頁第4行、 第129頁第7行)6.陳○茹(原審判決附表三第22頁第11行、第36頁第23行、 第124頁第1行、第128頁第23行)7.范○云(原審判決附表三第22頁第22行、第36頁第24行、 第58頁第6行)8.陳玫伶(原審判決附表三第34頁第2行、第122頁第9、10行 )9.黃○忠(原審判決附表三第36頁第16行) 10.姜純威(原審判決附表三第第36頁第4行) 11.楊○文(原審判決附表三第43頁第22行) 12.陳綺欣(原審判決附表三第70頁第3、4行) 13.陳樹盛(原審判決附表三第75頁第4行) 14.林麗娜(原審判決附表三第75頁第13行) 15.宋○源(原審判決附表三第81頁第3行) 16.L○○(原審判決附表三第98頁第2行、第130頁第16行)經查:1、原審判決附表三應予扣除者:
①、原審判決附表三第18頁、第27頁、第39頁、第43頁、第57頁、第95頁、第124頁等9筆交割之買受人名稱係空白,無從證明係何人購買,又無匯款證明,自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扣除(買受人空白之成交總價:第18頁:200000、0000000;
第27頁:31000;
第39頁:440000;
第43頁:15000;
第57頁:30000;
第95頁:300000、300000;
第124頁:35000)。
②、證人曾○紜於103年5月28日原審審理證稱:其買過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出賣人有謝雙拾、P○○、李芬芳,但沒有買出賣人為龍品,且確定是買119張等語(原審卷五第155頁),經本院核原審判決附表三計證人曾○紜向出賣人謝雙拾、P○○、李芬芳等人買未上市股票合計119張(見原審判決附表三第2頁、第39頁及120頁),是證人曾○紜買未上市股票應係如上所述之119張。
至於原審判決附表三在120頁、第123頁雖列有其向龍品買未上市股票,惟證人曾○紜係任職於龍品,可經由公司因業績而贈送,已據P○○供證在卷,證人曾○紜又稱未曾以龍品為出賣人買過股票,是此部分應認公司因業績贈送,而非買賣,亦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扣除(第120頁:15000;
第123頁:208000)。
③、證人楊○文於103年6月4日原審審理證稱:未曾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公司有因業績而送股票給我股票,但放在紅景天,我並未拿到股票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92至193、195至196頁)。
是原審判決附表三第22頁、第46頁及第108頁關於上開登記在楊○文名下的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業績贈送,而非買賣,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扣除(第22頁:60000、45000、第46頁:120000;
第108頁:65000)。
④、證人廖○軒於106年2月21日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證稱:未曾出錢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但公司有因其業績表現不錯而送股票等語(見本院105金上更二第42號卷三第26至27頁)。
是原審判決附表三第43頁及第85頁關於上開登記在廖○軒名下的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業績贈送,而非買賣,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扣除(第43頁:45000;
第85頁:520000)。
⑤、證人古○玄於106年2月21日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證稱:未曾出錢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但公司送股票1張股票給我等語(見本院105金上更二第42號卷三第45頁)。
是原審判決附表三第43頁關於上開登記在古○玄名下的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關係而贈送,而非買賣,應於附表三中扣除(第43頁:15000)。
⑥、證人李○翰於其案件辯稱戶號2122林玉娟係公司員工受贈股票,核與被告於本院供稱有公司員工會因業績等原因而獲贈股票等語相符,且經被告於李○翰另案亦證述:戶號2122林玉娟是公司員工,也是因公司業績而獲贈的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105金上更二42號卷四第111頁)。
是原審判決附表三第69頁關於上開登記在林玉娟名下的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關係而贈送,而非買賣,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扣除(第69頁:225000)。
⑦、證人s○○於102年3月6日調詢時證稱:佣金都是甲卯○○以現金發放給我,所查扣18張紅景天公司股票,有3張是我弟弟黃奎傑所有,其餘股票是紅景天公司送達成業績的獎勵(見101他6461卷五第181至182頁反面);
又於同日偵訊時證稱銷售的股份分成二種,一種是紅景天公司的股票,另一種是所謂的店股,合庫中清分行的錢我有領過,葉逸嫻說是要發放佣金,我確實有拿到佣金等語(見101他6461卷五第210至214頁),足見s○○無實際出資購買股票,應於原判決附表三中予以扣除(第9頁:25000、90000)。
⑧、證人范○云於102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我們勝華公司沒有投資參與紅景天公司的增資(見102偵14805卷一第28頁)。
足見范○云無實際出資購買股票,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予以扣除(第22頁:80000、第36頁:15000、第58頁:15000)。
⑨、證人黃○忠於102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E○○把錢直接匯給紅景天公司,股票交割完後委託勝華公司由我交給他,他入股或未上市股票買賣都是跟我接洽,每賣出一張股票我這邊可以分到1000元(見102偵14805卷一第28頁);
又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賣未上市股票,勝華公司沒有販賣的動作,都是諮詢而已,因為紅景天有發函給所有的會員和店股東,資金都由客戶直接匯到雲端公司,雲端公司佣金發到甲卯○○,她再按照績效轉發勝華,勝華再發給業務,佣金有時給現金,有時轉到勝華銀行帳戶等語(見103金上訴1480卷四第28頁及反面),足見黃○忠無實際出資購買股票,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予以扣除(第36頁:120000)。
⑩、紅景天之股東名冊無「陳綺欣」之記載,且陳綺欣於102年3月6日偵訊時證稱:臺中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是翁輝傑跟我說他公司要用到帳戶,請我去開各帳戶給他用,帳戶中並沒有我的錢,公司要做什麼事,我從來都沒有過問(見101他6461卷五第145至147頁),足見陳綺欣無實際出資購買股票,應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中予以扣除(第70頁:380000、465000)。
⑪、是上開證人證述之金額合計5,659,000元(計算式:200000+1800000+31000+440000+15000+30000+300000+300000+35000+15000+208000+60000+45000+120000+65000+45000+520000+15000+225000+80000+15000+15000+120000+380000+465000+25000+90000=0000000),應予原審判決附表三中扣除。
2、原審判決附表三尚無扣除者:
①、證人T○○於102年5月28日偵訊時證稱:我們是認為公司前景不錯,我自己及親戚朋友才會一起來投資,先投資店面才進而投資股票等語(見102偵6220卷九第144至145頁),足見T○○有實際出資,不予扣除。
②、證人甲卯○○於103年5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個人有買紅景天未上市的股票,有買10幾張;
我直接把錢匯到紅景天總公司帳戶(見102金重訴1397卷五第157頁);
於106年2月21日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證稱:店股東、業務如果想要成為紅景天的股東,也要實際出資認股,沒有特別待遇,我本身及其他的店股東認股時,紅景天沒有把股款再退還的情形等語(見105金上更二42卷三第39頁),足見甲卯○○有實際出資,不予扣除。
③、證人黃○嵩於102年5月28日偵訊時證稱:我有買紅景天公司店股及股票,我投資的錢都直接匯到雲端公司或紅景天指定的帳戶內(見102偵6220卷九第126頁)。
足見黃○嵩有實際出資,不予扣除。
④、證人葉○惠於102年4月24日調詢時證稱:我自己也有參與增資拿到60張未上市股票及400張未上市股票購買憑證;
販售未上市股票沒有酬勞或獎金(見102偵6220卷三第7至8頁);
於102年5月28日偵訊時證稱:我個人有買紅景天的股票,風華天沒有買,但在增資快結束時,翁輝傑有口頭告訴我有以風華天名義購買紅景天股票;
我沒有招募會員參與增資股票,我與會員都有收到紅景天公司增資通知,有些會員會把款項匯入風華天的帳戶,我再代為轉匯至紅景天帳戶,至於股票是由紅景天自行寄發的等語(見102偵6220卷三P200),足見葉○惠有實際出資,不予扣除。
⑤、陳○茹於103年6月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大概買了70、80張,總金額不太記得,大概100多萬以上,錢直接匯到新光銀行帳戶,招募未上市股票沒有佣金,公司會補貼行政費用,紅景天公司有贈送10、20張股票(見102金重訴1397卷五第200頁及反面、第203頁反面);
於105年12月27日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我所購買的股票是70、80張,而我手上總共有167張股票,則大概有87至97張股票左右是公司送的,這部分沒有付錢,因為我投紅景天股數很多,它就會送等語(見105金上更二42卷二第207頁),足見陳○茹有實際出資,不予扣除。
⑥、陳○玲於106年3月14日本院另案審理時雖證稱:我在公司沒有分到股票,也沒有拿到股票(見105金上更二42卷三第200頁反面),惟本案股東名冊及附表三均係記載「陳玫伶,身分證統一編號:Y220XXXXXX」(詳卷),而上揭筆錄員工陳○玲之年籍資料為「陳○玲,身分證統一編號:M221XXXXXX」(詳卷),且證人結文亦是簽名「陳○玲」,二者顯係不同之人,故不予扣除。
⑦、證人宋○源於102年5月28日警詢稱:100年8月間我和同事共同投資350萬,不過這是投資加盟店,不知道為何會列為增資股款。
買賣股票的事情我都沒有經手,也沒有參與相關會議及販售未上市股票,我也沒有拿到任何酬勞(見102偵6220卷九第197頁反面至199頁);
於同日偵訊時證稱:這350萬不是投資股票,是我投資10張店股10股,加上公司同事投資50股,還有加上一些零星費用,緯伯公司沒有代理賣紅景天公司股票,只代理加盟業務,我不知道有這些股票等語(見102偵6220卷九第212至213頁),足見宋○源有實際出資,雖出資目的不是購買未上市之股票,但其仍屬受有損害,故不予扣除。
⑧、證人E○○於102年3月28日檢事官訊問時證稱:我於99年7月間買了紅景天未上市股票80張,每股25元,一共200萬,於100年8月間我又買了共80張,每股15元,一共120萬(見102他2055卷第三頁)等語,且查E○○於附表三第130頁120萬元部分該出賣人雖係空白,惟其確有匯320萬元(即附表三第130頁之200萬元及12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戶,足見其於偵查中所述與事實相符,是縱原審判決附表三第130頁120萬元部分出賣人空白情形,亦無法否定其確有買受人,是此部分尚無以扣除。
⑨、至於股東姜純威、陳樹盛、林麗娜,卷存資料並無其等關於股票來源之證陳,是除被告單一供述主張應予扣除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均無從據以扣除;
又被告雖亦曾於共犯李○翰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證述:戶號2063李曼青、戶號2121許遠庭、戶號2123林念誼、戶號2124黃秀慧、戶號2125丁羽珊、戶號2126陳威至、戶號2127李建義、戶號2127李建義(紅景天)、戶號2128謝宜君(紅景天)、戶號2129張志堅(紅景天)、戶號2130林敬裕(紅景天)、戶號2131林佑雙(紅景天)、戶號2132林毓芸(紅景天)、戶號2133陳兆如(紅景天)、戶號2134黃崇泰(紅景天)、戶號2135吳幸美(紅景天)、戶號2136鍾雅雯(紅景天)、戶號2137楊于瑩(紅景天)、戶號2138游俊茂(紅景天)、戶號2139林欣潔(紅景天)、戶號2140辛忠彥(紅景天)、戶號2141江承澤(紅景天)、戶號2142王有慶(紅景天)、戶號2143李令揚(紅景天)、戶號2144I○○(紅景天)、戶號2145陳靜娟(紅景天)、戶號2146吳昀儒(紅景天)、戶號2147林婉菁(紅景天)、戶號2148趙偉伸(紅景天)、戶號2149葉國龍(紅景天)、戶號2150黃宜蓁(紅景天)等人,亦是公司贈股云云(見本院105金上更二第42號卷四第111頁)。
惟上開等人,及被告原指定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之股東L○○,並未列於原審判決附表三之買受人,自無予以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3、以上證人除有因工作關係而獲贈者外,其餘於偵查中所述關於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固有與附表三所列之張數、金額不同之情形,惟被告與共犯等人虛偽增資後,由股東認股完後,股金不夠者,由謝忠奇指定如附表三所示之虛列出賣人,再由業務單位販賣增資股之未上市股票,且附表三是公司去銀行辦理過戶的依據,除少部分是贈股者,或私下轉讓者外,9成9都是由業務賣出的等情,業據被告供證明確在卷(見本院105金上更二第42號卷四第105至111頁),而上開證人所述張數、金額固多於附表三者,惟其股票之出賣人或非附表三出賣人欄所列之人,或未提出股票,或匯入資金不符,或無資金匯入之憑證,無從遽以渠等之筆錄所述為憑,自仍以附表三為準,附此敘明。
4、從而,附表三之總金額應為3億8173萬元(原審判決附表三386,189,000+E○○1,200,000-5,659,000=381,730,000)。
㈤、被告雖聲請本院調查其扣案手機內之錄音檔案及調閱本案通訊監察卷宗,待證全案係依謝忠奇主導,其僅係受謝忠奇指示等節,惟關於扣案手機錄音檔案,被告自始未未曾指明具體時間、地點及交談人之錄音檔案,而經本院調取被告之扣案手機二支,其中一支,被告已因時間過久而無法解密開啟,另一支之錄音檔案,除無法查悉具體時間、地點及交談人外,經本院當庭播放該錄音檔案內容,被告供稱是由其與李嘉玲、某律師共同談話,又其中有關被告與李嘉玲談話部分,是在談論出事後如何解決,並沒有謝忠奇指示被告或由李嘉玲具體轉達謝忠奇指示被告有關本案之犯行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79至187、第194至200、第217至227頁);
另就本案通訊監察卷宗,經依被告聲請調閱由原指定辯護人閱覽抄錄後,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能指出有何顯示足認被告受謝忠奇指示而與被告全然無關之通聯紀錄等情,亦據辯護人陳稱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18頁反面),是被告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尚無從為被告就本案全然無涉之認定。
至被告另聲請再送相關單位將手機解密,惟被告就此聲請仍未指明可供調查之具體檔案及相關內容為何,且被告共同參與本案並擔任重要之職務等情已明,業經論述如上,則就此已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查: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分別於101年1月4日、107年1月31日修正,惟該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於2次修正前後均未更動,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
又該條第2項規定,將原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容有影響同條第1項之實質構成要件即「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未達1億元」認定之可能。
但參照本次修法之立法說明略以:原第2項之「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認定基準,而不擴及之後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其中關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司法實務上亦認為計算時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均與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得扣除成本,有所不同。
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犯罪認定疑義,爰將第2項「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
另「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含因犯罪取得之報酬,併此敘明等語;
再佐以10 6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上揭修正係將原以「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與不扣除成本之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相區別,俾利司法實務向來以扣除成本為主流見解之運作順利(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8期第265、308、309頁)。
可見本條第2項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定義,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實屬相同,僅屬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此部分當亦無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情形。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係指行為人對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
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效果。
又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931號、99年度台上字第592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陳述內容故意有缺漏,即是隱匿,此觀諸該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亦表示「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仍不得為虛偽隱匿不實之情事,爰修正第1項」自明。
次按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所謂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亦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不以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為限。
從而,紅景天公司縱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仍有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三、本案被告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並陸續向上揭與其等無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或信息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另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核被告所為,係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詐欺、隱匿而使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計算如後述),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處斷。
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參考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判決意旨),併予敘明。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李○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犯罪所得之計算: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係本法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說明:「第2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
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
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等語。
惟其立法理由例示說明採取之「差額法」,應係針對「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等相類犯罪而言。
本案被告李○翰所犯者則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其預設之行為模式與「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迥不相同,而係行為人對他人散布不實訊息以行騙,此則與刑法詐欺取財罪預設之行為模式相同。
另一方面,本罪固係抽象危險犯,而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係實害犯相異,然本罪在行為人藉散布不實訊息銷售股票已獲「犯罪所得」之情形,即已產生特定實害,此時即與刑法詐欺取財罪須以產生特定實害結果且使行為人受有特定財產利益乙情,並無二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此以觀,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欄「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應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中行為人詐得財物之計算方式相同,即應自被害人之角度觀之,探究被害人因行為人施用詐術而交付給行為人之財物價額以為斷,至於行為人施詐過程中付出之成本,無須考量亦無須扣除。
依此,被告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詐偽罪犯罪所得之認定,應由投資人之角度,計算投資人因被告等以虛偽不實、詐欺、隱匿重要資訊之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交付之總金額,即被告施詐而成功販賣本案有價證券所獲得之總金額為斷,至於被告經營公司所支出之費用,要與投資人因遭被告施詐等而交付之金額無關,無須扣除,爰依此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總額3億8173萬元。
六、按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就故意犯而言係指對於該數罪同時有各別之犯意而藉一個行為以達成之而言,若對於另一犯罪係臨時起意,而行為亦不止一個,或基於同一之犯意而行為又先後可分,即非刑法第55條上段之想像競合犯,應為數罪併罰,或(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參考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71號判例意旨)。
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被告自紅景天公司99年7月間第一次虛偽增資時起,主觀上即有使投資人誤信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雄厚,而陷於錯誤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犯意,其與共犯等人利用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轄業務單位之人員向不特定人銷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於客觀上之行為即有重合之情形,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其等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且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同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處斷。
七、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八大系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推銷販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八大系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自行投資外),以遂行此部分犯行,為間接正犯。
八、移送併案併為審理部分: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移送原審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
另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594號移送本院前審併辦之犯罪事實即被告以證券詐偽之方式,詐騙被害人E○○購買紅景天公司無實際股本未上市公司股票320萬元,其中200萬元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之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起訴書附表二第101頁,見原審卷一第119頁),餘120萬元,與本案業經起訴之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
㈠、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載稱:「…自99年10月間起至101年12月間止,P○○、李○翰、謝忠奇、李嘉玲以如附表三所示之P○○、李○翰…等個人或公司行號之名義,接續將紅景天公司上述並無實際股本之未上市股票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
…合計P○○、李○翰…等人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金額,累計高達3億8618萬9000元。」
(見原審判決書第20頁),認被告所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惟理由欄說明:「…P○○、李○翰自…起,主觀上即有使投資人誤信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雄厚,而陷於錯誤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犯意,其等利用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轄業務單位之人員向不特定人銷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於客觀上之行為即有重合之情形,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其等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且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同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處斷。」
(見原審判決書第184頁),又認為被告所為,乃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是原判決就此之法律適用,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已有矛盾。
㈡、被告以證券詐偽之方式,詐騙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無實際股本未上市公司股票,除起訴書所載部分外,另有移送併辦之E○○購買紅景天公司無實際股本未上市公司股票120萬元部分,此除據證人E○○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外,復有上開本院前審卷獨立卷,卷名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之列印資料,及匯款資料可憑;
及原審判決附表三尚有應扣除而不應列入之情形,均未經原審審酌,因而原審判決附表三誤計總額同原起訴書所載金額3億8618萬9000元,自有未洽。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及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有修正,原審未及審酌適用,亦有未洽(詳下述)。
二、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
㈠、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原審未及審酌,且就被告犯行所致被害人所受之被害金額,原審判決尚有誤計而有應扣除不予列入之有利被告認定情形,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有理由。
㈡、檢察官上訴略以:①本案被告所犯期間甚長、金額龐大,受害人數眾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眾多投資者權利,犯罪所生危害甚為重大,被告迄今未對眾多被害人賠償,導致眾多被害人畢生積蓄化為烏有,個人及家庭深受影響,而原審量刑過輕。
②原判決於事實欄內已敘及被告「合營入股」之刑法詐欺罪及銀行法違法收受存款罪等全部犯罪事實,竟恁置被告明確犯行於不論,有所違誤。
③扣案物未予沒收,亦有不當等語。
惟本院審酌下列量刑因子後,認被告應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未更重於原審判決;
被告合營入股部分,並未在起訴範圍且與本案不具有接續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情,已如上述,是上訴意旨所指之被告另涉犯刑法詐欺罪及銀行法違法收受存款罪部分,並不在本院審理之範圍;
沒收部分,扣案物未以沒收,並無不當,詳後述。
則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
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此部分犯行既如上所述之瑕疵,難認適法,已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擔任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為實際經營公司之人,竟未正當經營公司,罔顧投資人權益,先以虛偽驗資方式設立多家公司,以營造紅景天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件版圖之假象,復於紅景天公司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辦理增資,並傳達給公司業務人員及店面投資人等增資之不實訊息,使各該業務人員除自行投資外,同時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致如附表三所示之眾多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金額經扣除起訴誤計列後,仍高達3億元以上,雖被告稱其上尚有總顧問謝忠奇決策指示,然被告仍掌管公司財務運作,公司員工仍多受被告指示或僅能透過被告詢問總顧問後下達指示,擔任舉足輕重之角色,參與涉入本案之惡性程度非輕,而被告雖與附表三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惟未能依約履行,迄未能賠償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所受損失,被告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眾多投資人之權利,犯罪所生危害甚為重大,被告前雖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坦認錯誤,相較於共犯謝忠奇通緝未到案接受審判、李○翰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堪認已知悔悟,暨衡以被告自陳高職畢業、離婚、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監護,之前擔任謝忠奇的司機,再擔任紅景天公司負責人、名下沒有財產無法賠償被害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四第24頁),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陸、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7年1月31日修正,並自同年2月2日施行,修正施行之該條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依上,本案關於被告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罪之犯罪所得沒收,10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新修正證券交易法有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新修正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僅於該法未規定者,始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
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除已經實際發還被害人者外,其餘一律沒收之情形有所不同,顯然將法院例外不得沒收之情形擴張至「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情形,而不限於刑法第38條之1所定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且由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修法之立法理由稱:「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犯罪所得發還對象為被害人較原第7項規定之範圍限縮,被害人以外之證券投資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足見本次修法後171條第7項就法院宣告沒收之前提、例外不得宣告沒收之範圍已有不同,其目的應係擴充刑法有關犯罪所得一律沒收之例外規定範圍,認為於有「應發還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情形,法院均不予宣告沒收,以避免於刑事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以後,將來經由民事訴訟等程序始取得執行名義之求償權人因為民事訴訟求償程序曠日廢時,又受到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限制,於刑事判決確定1年以後反而無法再請求發還已經沒收之犯罪所得,而有損及求償權人權益之疑慮。
故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沒收時,如有「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存在之情形,即應判斷是否先由求償權人確定求償金額後,再予宣告沒收所餘犯罪所得,以符合本次修法意旨。
㈢、經查,被告所犯證券詐偽罪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三)未扣案,惟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均多匯入紅景天公司之帳戶,而紅景天公司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概由被告實際負責保管使用,並負責公司支出費用、資金調度及財務操作,已如上述,被告身為紅景天公司董事長,對於販賣紅景天未上市股票之所得,自屬其可支配運用,另共犯謝忠奇、李嘉玲均因案通緝中、李○翰則否認犯罪在卷,是各人得受分之比例、金額未明,然其等均身居要職,對於該不法所得之分配當亦享有共同分配處分之權限,而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然本案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對於被告該犯罪行為,依據民事法律關係相關規定,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惟因未確定被告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數額多少,自亦無法確定其犯罪所得是否仍有餘額,是爰依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就被告犯罪所得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被告此犯罪之犯罪所得,非屬被告彼時經營紅景天公司之唯一經濟來源,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除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諭知應發還之被害人等外,全數予以沒收、追徵,並無過苛或影響被告生活之虞,自無酌減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2條、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提起上訴,檢察官B○○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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