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麒文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龍
選任辯護人 葉柏岳律師
洪鈺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清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輝
選任辯護人 劉上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萱
選任辯護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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