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潘守仁
被 告 劉俊仲
呂宸豐即張恒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9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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