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附民,16,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乙女(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乙女之父(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
被 告 甲男(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9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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