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郭文斌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被 告 彭國財
呂采甄
黃唯品 (原名黃雅娟)
詹鳳鳴
羅惠云
劉翰愷
魏秀塀
江婕綺
上列被告等人因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第818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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