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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甲女(3520-105210) (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丙女(0000-000000A)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 告 黃品翰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國雄
上列被告因黃品翰所犯本院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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