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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陳信助
被 告 劉根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稱:被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將本人之錢財交付,根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內容,向被告求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根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即維持原審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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